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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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0691225X/202107-00077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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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7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7 09:58 来源: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现我局徐连喜局长将《条例》等政策内容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清欠形式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将各地的政策规定集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总的文件,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 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当前清欠形式

当前我县欠薪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查处案件数量、欠薪涉及人数、涉及金额同比持续下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欠薪引发的事件仍有发生,压力依然很大,形势依然严峻,离根治欠薪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仍要扎实做好根治欠薪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1、将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

2、将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推上了法治化治理轨道,有法可依。

3、将过去各地碎片化的制度规范和政策系统化、集成化。

4、将欠薪案件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管,实行全过程管理。

三、解析《条例》内容(共7章64条)

第一章 总 则:主要是立法原则,适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和组织团体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主要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各项工资支付义务;

第三章 工资清偿:主要罗列了多种情况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本法规的核心章节,主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主要是对政府与部门的职责进一步予以展开说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各类行为予以惩处的措施;

第七章 附 则:补充说明了应急保障金的使用,及本法的生效时间。

四、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规定

1、规范工资支付

(1)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第2条)

(2)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2条)

(3)支付方式和流程:①以货币形式支付→②具体支付日期→③工资支付台账→④提供工资清单。

①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条例第11条);

②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条例第14条),足额支付工资(条例第12条);

③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条例第15条);

④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条例第15条)。

2、工资清偿责任

(1)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18条);

(2)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19条);

(3)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20条);

(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21条);

(5)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22条)。

五、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

(1)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23条)

(2)工程款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第24条);

(3)垫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第29条):

(4)监督协调机制:对总包单位支付工资进行监督,并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第29条);

(5)争议处理:建设单位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原因产生争议而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第29条)。

2、总承包单位

(1)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26条);

(2)劳动合同及实名制: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28条);

(3)工资监督及清偿责任: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清偿。转包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包单位清偿(第30条);

(4)受委托代发工资: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第31条);

(5)缴纳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32条);

(6)维权信息告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维权相关事项(第34条)。

3、分包单位

(1)劳动合同及实名制: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28条);

(2)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28条);

(3)委托总包代发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第31条);

(4)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第31条)。

六、核心保障制度(两金五制)

1、两金

(1)工资保证金;               (2)应急周转金。

2、五制

(1)工程支付担保制度,保障工资来源;

(2)工资专户制度,确保工资安全;

(3)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明确发放主体;

(4)实名制管理制度,保障发放到人;

(5)维权公示制度,加强监督。

两金五制是工资支付全环节的制度设计,建立劳务费用从建设单位,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的全链条,形成了一套适合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3、其他保障制度

(1)工资清偿制度;              (2)工资垫付制度;

(3)工资专户和保证金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七、农民工注意事项和举报投诉事项

1、注意事项

(1)了解掌握用人单位信息;    (2)认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确保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4)按月核算确认应得工资;

(5)坚持依法理性维权。

2、举报投诉事项告知

(1)被投诉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2)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3)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用工记录、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等);

(5)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欠条或结算单(须加盖公章)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

(6)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联系电话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

(7)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8)其他证据材料;

(9)举报投诉热线:0563—8603685。

八、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责任及处罚

1、罚款;                    2、刑事责任;

3、重大违法社会公布;        4、纳入欠薪“黑名单”;

5、约谈、通报、处分。

十、工作目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其目的就是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形势越来越好,早日完成“根治欠薪”的目标,杜绝欠薪案事件。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有效保障,确保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得到又好又快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