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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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6-0005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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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04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6-04 16:05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2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验资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2.《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企业登记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条)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企业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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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涉及特种设备的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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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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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保证量值准确、满足使用需要的条件下,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涉及计量器具的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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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共性权力)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技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由行政相对人(检定结果不利一方)付费
8 对行政处罚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9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备执业资格医疗机构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第32号)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0 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经农业部审查认可、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机构 1、《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05]21号)。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行政事业性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