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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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106-00010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全市户政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6-02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106-00010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全市户政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6-02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全市户政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2 16:16 来源:旌德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全市户政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经开分局: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回应群众新期待,进一步规范户政业务办理,解决涉及全市户政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市户政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区)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区)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职业和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其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1、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区)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的夫妻之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不设置限制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直接落户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2、未成年孙(外孙)子女落户。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可以申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户口迁移投靠。 

(四)其他人员落户。为解决符合我市落户条件但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本市居民暂无合法固定住所而无处落户的问题,实行户口挂靠制度。挂靠家庭户的,需提供本市无房证明、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被挂靠家庭户户主同意入户证明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办理入户。 

挂靠集体户的,凭本市无房证明、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办理入户。 

(五)相关说明。 

1、合法稳定就业包括: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文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其他自谋职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 

2、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公民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商铺等。 

3、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固定住所及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或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房、租赁房屋。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登记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和历史户籍档案;公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社区)或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等经核实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旁系亲属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予以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 

二、规范集体土地落户 

(一)直系亲属投靠迁移。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按规定直接办理迁移。 

(二)回原籍户口迁移。依法收养以及退伍军人(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求回原籍的,按规定直接办理迁移。 

 离婚后申请回原籍的,在原籍有合法固定住所、承包土地山林证书的,按集体土地迁移落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其户口挂靠原籍社区(行政村)集体户。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城乡建设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原籍地行政村及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等材料。 

在集体土地上有合法固住所或承包土地、山林证书的原集体土地人员,要求回原籍的,按集体土地迁移落户。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城乡建设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原籍地行政村及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等材料。 

(三)其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三、集体土地分户 

(一)正常分户。符合《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8版)》第16条规定分户条件的,按照省厅规范办理。 

(二)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员分户。在集体土地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其住所上予以立户。房屋所有权未分割的,在其现住所同址分户。 

(三)离婚人员分户。离婚双方在集体土地上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分出人员在住所予以立户;房屋所有权共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为依据,可以进行同址分户;拟分出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四)不予分户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单独分立户;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分户; 

3、违法建造的房屋上不予分户。 

   (五)其它规定。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情形的申请人申请分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城乡建设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原籍地行政村及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等材料。 

四、姓名变更 

18周岁以上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