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现将《旌德县镇级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7日
旌德县镇级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统计工作是县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镇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镇统计工作,提高镇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央、省、市、县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结合我县各镇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旌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镇统计站行使乡镇统计工作职能,在本镇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 镇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镇的统计工作,确保本镇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镇统计站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 镇统计站要努力实现乡镇统计工作“七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常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七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 镇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 镇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镇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的本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镇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农村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镇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八)认真管理和对外提供本镇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检查发往本镇的统计调查报表。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镇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 镇统计站是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镇统计工作。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人事、统计业务、统计信息网络上受县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 镇企业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镇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上岗证,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镇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 坚持镇党委政府和县局组织的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
(二)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镇统计站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镇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
(二)各镇统计工作站必须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要注重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第十二条 镇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镇范围内基本统计数字。
(二)统一审查和核定本镇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三)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镇的统计资料。
(四)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业务建设
第十三条 镇统计站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镇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 镇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镇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镇统计站应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镇统计站的统计设备维修和保养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统计站人员要定期对所有统计设备进行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所有设备都能正常运行,不得以设备原因影响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镇统计站应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镇统计站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施,如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有专门网络并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满足日常报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镇统计站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卖和丢弃统计站财物。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统计设备,并不断强化统计基础设施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章 考核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统计局负责对各镇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统计局反馈到各镇人民政府,作为统计人员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行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相关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