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民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民政局> 民生工程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115/202006-00056 组配分类: 民生工程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告
名称: 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115/202006-00056
组配分类: 民生工程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告
名称: 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6-30 16:42 来源:旌德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依据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旌政〔2015〕106号)

二、优惠政策

1.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1)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一次性投入亿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床位运营补助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3.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承接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4.贷款贴息

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贴。

5.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