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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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115/202007-0008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号: 旌民社救〔2020〕376号
生成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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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号: 旌民社救〔2020〕376号
生成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关于印发旌德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10:40 来源:旌德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旌德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文件与本办法的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旌德县民政局        

2020年7月10      




旌德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

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更有效地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5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是指目前新申请或已获得低保人员,有近亲属担任同一业务管理区域低保经办人员或村(社区)“两委”成员。“同一业务管理区域”是指备案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处于近亲属从事办理或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本县范围内。“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若审批权下放至镇,则应包括联审联批小组成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联审联批小组成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内容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其近亲属相关情况,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与备案对象的关系等(具体见附件1)。

  三、备案程序

(一)主动申报

1.申报对象: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在申请低保时,应如实主动申报;

2)新调整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有新申请或已获得低保人员的,应如实主动申报。

2.申报程序: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在申请低保时,以家庭为单位,由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或近亲属主动向受理低保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填写《旌德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附件1)。镇人民政府将备案汇总表报县级民政部门。

2)新调整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要认真梳理近亲属正在申请和已获得低保的情况,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新调整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应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镇人民政府)将备案汇总表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核查登记

县、镇两级对辖区内申请低保人员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的,要逐一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科学准确、公示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审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县、乡两级如实填写低保备案登记核查表(附件2)。

(三)动态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镇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汇总表和年度核查表存档。每年低保动态管理时,县镇两级要对备案对象进行专项复核,做出保留、核销的调整决定。备案对象在低保公示时应单独进行张榜公示,并注明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县镇两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特别是对村(社区)干部,使其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工作程序规范。

(二)严格执纪,确保实效。对应登记备案、故意隐瞒情况不进行登记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镇纪检监察部门,并限期补报备案,实行重点核查。对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入户调查等审核审批环节时,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健全制度,标本兼治。县级民政部门要以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加强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加快推进低保工作标准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使低保政策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