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1
|
种子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劣种子的处罚
|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2
|
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对违反肥料登记和标签有关规定的处罚
|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经农业部审查认可、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机构
|
1、《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05]21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3
|
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4
|
拖拉机驾驶培训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机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