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182R/202101-00046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旌德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182R/202101-00046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旌德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修订)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公安机关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 政治工作室 | 新闻媒体记者 |
2 | “12389”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服务 |
1.《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公安机关12389 举报电话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13〕862号):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电话于2013年12月24日开通运行。并确定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受理主体。 2.《关于做好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举报电话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公督〔2015〕338号):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电话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
警务督察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指挥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4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 指挥中心 | |
5 | 警情提示信息发布 | 部门公开承诺。 | 指挥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6 | 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 | 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 指挥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7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指挥中心 | |
8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刑侦大队 | |
9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刑侦大队 | |
10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通全省“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的通知》(皖公办〔2016〕175号):为大力推进执法公开、警务公开,落实好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决定在全省上线启动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并依托“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 |
刑侦大队 | |
11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 刑侦大队打拐办 | |
12 | “反电诈”宣传 |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 刑侦大队、宣传科、各派出所 | |
13 |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公刑侦[2016]211号) 第四项: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并重,大力做好反拐宣传工作。 | 刑侦大队、网安大队、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4 | “96598”车驾管热线服务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信息服务中心并开通“96598”热线电话的通知》(皖公交管[2009]404号)文件:为进一步拓宽全省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信息服务渠道,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总队决定,在全省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服务中心”),并在服务中心开通全省统一的“96598”热线电话。 | 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 |
15 |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 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 |
16 |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 交通管理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7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1.《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3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
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驾驶人 |
18 | 驾驶人变更信息备案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80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交通管理大队 | 驾驶人 |
19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交通管理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 交通管理大队 | 道路交通参与者 |
21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 |
22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 |
23 | 驾驶证损毁遗失补(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 |
24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交通管理大队 | |
25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出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交通管理大队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 |
26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交通管理大队 | 公民 |
27 | 交通紧急疏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交通管理大队 | 交通参与人 |
28 |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近期重点宣传公安交警部门政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统一行动及“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交通管理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9 | 小型汽车号牌的“自编自选”选号服务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6〕18号)第一条:进一步优化小型汽车号牌选号方式、途径,省公安厅自2015年7月份起在阜阳市、芜湖市试点将小型汽车号牌选号方式由原“十选一”升级为“三十选一”,同年10月份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拥护。2016年为进一步优化小型汽车号牌的选号方式,全省将在小型汽车号牌“三十选一”的基础上试点并于2016年4月底前全面推行小型汽车号牌“六十选一”的选号方式,同时将结合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步提供互联网上小型汽车号牌的“自编自选”选号功能。 | 交通管理大队 | 小型汽车所有人 |
30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安检标志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第四条:逐步推行在4S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警大队、中队交管服务站开通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安检、环检标志业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各地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检机构办理机动车安检标志核发的基础上,主动联系环保部门,逐步在辖区内有条件的4S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警大队、中队交管服务站开通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安检、环检标志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办理。 | 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 |
31 |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免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免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 交通管理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2 |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查询、复制、摘录服务 |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 交通管理大队 | 事故当事人 |
33 |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交通管理大队 | |
34 | 开展交警护学岗服务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及家长 |
35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交通管理大队 | |
36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换领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交通管理大队 | |
37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交通管理大队 | |
38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交通管理大队 | |
39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交通管理大队 | |
40 | 小型汽车现场制牌 | 便民服务事项。 | 交通管理大队 | |
41 |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 交通管理大队 | |
42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便民服务事项。 | 交通管理大队 | |
43 |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交通管理大队 | |
44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交通管理大队 | |
45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发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交通管理大队 | |
46 | 除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之外的特种行业备案名单公布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治安大队 | |
47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2016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177号):全文。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48 |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公安经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214号)第5项:市经侦支队以市公安局名义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
49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第七条“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持有护照的中国公民 |
50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有查询剩余次数需要的内地居民 |
51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1.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公民 |
52 |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
53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网安大队 | |
54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网安大队 | |
55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网安大队 | |
56 |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 禁毒中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7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 禁毒中队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58 | 指导、协助社区戒毒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中“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 禁毒中队 | 社区戒毒工作人员 |
59 |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 各派出所 | 企事业单位 |
60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各派出所 |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师生 |
61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各派出所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凭居民户口簿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
62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1.《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
各派出所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
63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各派出所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
64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各派出所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
65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项第六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各派出所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
66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各派出所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
67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各派出所 | 宣城市辖区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
68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 各派出所 | 公民 |
69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0 | 国外出生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
各派出所 |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 |
71 |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2 |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2.村级常态化开展。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3 | 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4 |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5 |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6 | 家庭立户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九条 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7 | 单位集体立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
各派出所 | 公民 |
78 | 学生集体立户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
各派出所 | 大中专院校 |
79 | 社区集体立户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 各派出所 | 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 |
80 | 分户证明出具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 各派出所 | 公民 |
81 | 国内出生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五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庭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六条 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
各派出所 | 公民 |
82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第二十六条: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 各派出所 | 公民 |
83 | 户口迁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
各派出所 | 公民 |
84 | 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 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直接办理。 |
各派出所 | 公民 |
85 | 购房户口迁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 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
各派出所 | 公民 |
86 |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迁移至当地。其他城市的迁移政策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 各派出所 | 公民 |
87 |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
各派出所 | 大中专学生 |
88 |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
各派出所 | 大中专学生 |
89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 各派出所 | 大中专学生 |
90 |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 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
各派出所 | 大中专学生 |
91 | 人才落户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 各派出所 |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 |
92 | 离婚户口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
各派出所 | 公民 |
93 | 户主变更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 各派出所 | 公民 |
94 |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 各派出所 | 公民 |
95 | 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各派出所 | 公民 |
96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 各派出所 |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
97 | 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各派出所 | 退出现役军人 |
98 | 出国(境)定居、加入外籍人员注销户口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
各派出所 | 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籍人员 |
99 |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 各派出所 | 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 |
100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各派出所 |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
101 |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各派出所 |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
102 |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各派出所 |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
103 | 外国人入籍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各派出所 |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 |
104 |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各派出所 |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人员 |
105 | 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 各派出所 | 已撤销死亡判决的公民 |
106 | 异地办理身份证服务 |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居民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谐警民关系,市局决定自6月1日起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 | 各派出所 | 公民 |
107 |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各派出所 | 公民 |
108 | 户口登记政策咨询服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本)》第六十九条 ……(二)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和省公安厅统一格式的户政服务监督板,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开通微博、QQ、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的咨询、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 各派出所 | 公民 |
109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1.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派出所 | |
110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派出所 | |
111 | 身份证挂失、解挂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各派出所 | |
112 |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 各派出所 | |
113 | 成年人变更姓名 |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棋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各派出所 | |
114 |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协助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 各派出所、救助管理机构 |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 |
115 |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庭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号):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 各户籍派出所、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 |
116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公民 |
117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安徽省执法岗位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当面会见: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 看守所 | 已决犯直系近亲属 |
118 | 在押嫌疑人律师会见网上预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看守所 | 看守所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委托人聘请的律师 |
119 | 被拘留人员家属会见服务 |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力。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
看守所 | |
120 |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
看守所 |
主办: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旌德县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3418250001
地址:旌德县政务新区1号楼5层 电话:0563-8021521 传真:0563-8026519 邮编:242600
旌德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旌德县政府热线电话:12345皖ICP备14019058号-2 皖公网安备 34182502000004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