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保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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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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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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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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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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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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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可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50%提高至10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低于12个月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返还比例,但不得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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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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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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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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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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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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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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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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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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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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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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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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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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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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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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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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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并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2000—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开发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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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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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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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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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2020年新增就业见习岗位30000个以上。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牵头承办,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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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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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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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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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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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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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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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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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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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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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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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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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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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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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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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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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开展“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跨地区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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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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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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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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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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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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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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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上财政资金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产业扶贫带头人培训每人3500元,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经理人培训每人10000元(项目周期2年,每人每年5000元),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人员培训每人1500元进行测算,补助到项目县和省级承担项目单位,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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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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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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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通过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账户实施专账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滚存结余等,设立地方就业风险储备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就业风险储备金和技能提升专项资金结余,强化政策落实资金保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预防和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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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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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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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纳入民生工程统一实施,中央财政按人均3500元,省级财政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按人均不超过2400元安排退役士兵培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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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意见的通知》(民生办〔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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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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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支持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以及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2.降低反担保要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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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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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生态扶贫和生态保护,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管护人员劳务报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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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2.《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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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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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阶段性减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我省决定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其中: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11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5个月。另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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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社、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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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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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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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 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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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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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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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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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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