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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1912-0025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办理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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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办理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自然灾害救助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12-04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将名册提交财政部门核对,由财政涉农资金发放部门以涉农资金一卡通的形式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