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地 址:旌德县西门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叶鹤林
受委托组织:旌德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地 址:旌德县西门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青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
负责对演出、娱乐及互联网上网服务、动漫及电子游戏、艺术培训、文艺展览、艺术品及文物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农村小片电视网,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公共场所视听播放载体违规行为以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等行为。
处理游客对在本县区域内旅行社、A级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等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投诉;对本县区域内旅游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负责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且定期向委托单位汇报依法行政有关情况。本委托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旌德县行政区域内。
四、委托期限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