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即日起开展砂石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加工、运输及销售砂石资源,对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加工、运输及销售砂石资源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砂石资源处置应当依法审批,项目建设需原地自用砂石的,按照《旌德县砂石资源处置审批表》流程,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剩余的砂石不得私自转运、储存、加工、销售,一律交由国有平台公司统一收储。
三、砂石代加工企业需获得代加工权限后,方可开展代加工业务。凡从事砂石资源代加工的企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四、10月30日起,全县砂石原料一律禁止非法外运出县,经加工的成品砂石需凭开具的完税凭证外运,砂石运输车辆需主动停靠检查站,接受执法检查;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外来砂石运输车辆需从旌德过境的,应主动在入境检查站领取通行证,凭通行证从下个检查站出境。
六、各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县砂石办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农水、林业、交运、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活动进行联合执法。
七、全县所有涉及砂石资源领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规定。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规插手干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本《通告》所称砂石资源范围为:县内所有河道清淤疏浚和农业水利建设工程建设需清理上岸的砂石;市政建设工程、房地产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经开区管委会、黄山东线管委会建设工程及城乡各类项目建设工程等,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天然砂、砂砾石、页岩以及其他建筑用石料等矿产资源;矿山开采产生的尾矿、剥离物等砂石资源;城市房屋征迁和改扩建基础设施产生的可再利用的砂石资源。
八、咨询举报电话:0563-213240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