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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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03A/202004-0006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财乡〔2019〕1336号
生成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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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皖财乡〔2019〕1336号
生成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4-2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0 14:10 来源:旌德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0日
                       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市县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含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主要包括: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安排用于贫困县脱贫攻坚期内开展整合试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7〕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