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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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007-0002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扬子普法】法律问答——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应否担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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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扬子普法】法律问答——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应否担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扬子普法】法律问答——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0-07-06 11:52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众所周知,业主向物业缴纳物业费

物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那如果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Q:
某小区业主陈某家被盗,陈某认为保安未尽到责任,遂将小区的物业起诉至法院。该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维护修缮的相关项目。陈某家被盗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巡逻值班记录及车辆、人员进出登记记录等材料。请问: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A:
物业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并未对业主财产保管义务进行约定。陈某虽主张物业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物业提供了被盗时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佐证其按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安保属于防范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物业仅需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