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并公布,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消防法共7章74条。
二、起草过程
《新消防法》主要调整内容
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3.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4.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三、主要内容
《新消防法》规定的部门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三)消防救援机构
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四)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六)公安派出机构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四、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1.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消防监管职能。消防监管仍由本级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仍然承担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有权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2.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仍然是法定要求。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投用或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
3.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采取传唤措施的权力。
4.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5.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继续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新的职能新的起点,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人民的守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