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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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002-0009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2-03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002-0009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2-03
宣城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03 08:25 来源: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2545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联动机制,建立治超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区域、部门协作配合,强化超限超载追踪管理,推进全市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抄告制度》及《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是指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对于超出本部门或者本机构法定职权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的,应将相关超限超载行为信息抄告给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由其依法追踪进行后续处理的机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工作的统一组织、监督和协调。

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监督本系统,共同做好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应遵循“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查处到位”的原则。

第六条 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是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和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或者本机构需要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及时抄告其他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并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组织核实和处理,按要求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给抄告的部门或机构,同时报同级治超办备案。

第七条  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中涉及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改装企业具有下列行为,需要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协助追踪处理的,应当抄告:

(一)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且被依法实施处罚的;

(二)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测,恶意闯卡、故意堵站、短途驳载及暴力抗法的;

(三)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非法改装车辆的;

(四)超限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车辆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与超限运输通行政审批内容不符的;

(五)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行驶途中出现抛散滴漏的;

(六)应当抄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发现涉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线索信息(含影像资料),也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抄告。

第九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主要通过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抄告。

第十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摘要抄告。

(一)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车型、核载质量、车牌号、车籍地、营运证号、车辆所有人;

(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三)货物装载地点、货物名称、托运人、承运人、超限超载情况、行驶路线、此次处罚及执行情况等;

(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闯卡、堵站及暴力抗法等影像资料;

(五)应当抄告的其他内容。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时,应根据情况将证明违法行为的询问笔录、检测单据、卸货凭证等证据一并抄告。

第十一条  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行为的同时,应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抄告:


(一)对于查处的非本市车籍的货运车辆,查处单位应定期将超限超载信息向同级治超办报告,由其抄告车籍所在地的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办);对于查处的本市车籍的货运车辆,由查处单位抄告发放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县级运管机构,并报同级治超办备案。

(二)对于查处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由查处单位抄告本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同级治超办备案。同时,如驾驶员持有的为非本市发放的货运从业资格证,查处单位应及时将超限超载信息向同级治超办报告,由其抄告货运从业资格证发放机关所在地的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办);如驾驶员持有的为本市发放的货运从业资格证,需要进行货运从业资格证记分处罚的,由查处单位抄告发证的县级运管机构,需要进行吊销货运从业资格证处罚的,由查处单位抄告市级运管机构,并报同级治超办备案。

(三)根据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倒查为该车辆提供改装服务的企业信息。若非本市企业为该车辆提供的非法改装服务,查处单位应将车辆改装企业信息及时向县级治超办报告,由其抄告提供改装服务的企业所在地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办);若本市企业为该车辆提供的非法改装服务,由查处单位抄告提供改装服务的企业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和工商部门。

第十二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实行一案双抄告,即各治超执法单位在治超案件处理完毕后,定期将该治超案件超限超载信息按规定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并报同级治超办备案。

第十三条  对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经信等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自收到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后,属本部门或机构工作职责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抄告部门或机构,同时报同级治超办备案;不属于本部门或机构工作职责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抄告部门或机构,或依法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县级治超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治超执法部门和机构收到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治超办;市级各治超执法部门和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到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的处理情况上报市治超办。

第十四条 市、县治超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制度,做好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治超办应加强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或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履行抄告、处理职责以及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倒查追究。

第十六条 市治超办对全市各地超限超载信息抄告情况及处理情况一月一通报,并作为治超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城管等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联动工作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治超工作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势头,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实行治超信息抄告制度

根据《宣城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对于超出本部门或者本机构法定职权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的,应依法将相关超限超载行为信息抄告给其他部门,由其依法追踪进行后续处理。

二、落实治超案件移送制度

对查获的超限超载案件,各部门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由裁量权等,依法进行从重处罚。

(一)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

1、不同查获地点的处理方式

(1)查获地点属城市道路且车辆存在抛洒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车辆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移交城管部门,由其对该车辆的抛洒行为进行处罚。

(2)查获地点属公路的,将车辆引导至就近的固定治超站、公路稽查站或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场所,同时,根据公路事权划分,属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县道的,及时通知市公路部门路政执法人员处理;属农村公路的,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执法人员处理。

2、不同违法程度的处理方式

(1)查获在公路上行驶的疑似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100%的车辆,将车辆引导至固定治超站,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①如车主和驾驶人为同一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的超载行为进行罚款和记分后,公路路政不再对车辆的超限行为进行处罚;如公安交管部门未对驾驶人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车主处3万元罚款。

②如车主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公路管理机构对车主处3万元罚款,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记6分。

(2)查获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货总重未达到75吨且未达到规定标准100%的车辆,如公安交管部门已对驾驶人的超载行为进行罚款和记分的,公路管理机构不再对车辆的超限行为进行处罚;如公安交管部门未对驾驶人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可以移交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车辆超限情况进行处罚。

(二)城管部门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

在巡查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三)公路管理机构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

1、如查获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100%的车辆,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并将车辆就近引导至固定治超站。具体处罚方式如下:

(1)如该车辆车主和驾驶人为同一人,公路管理机构对车主处3万元罚款,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驾驶员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罚。

(2)如该车辆车主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公路管理机构对车主处3万元罚款的同时,由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记6分。

2、如查获车货总重未达到75吨且未超过规定标准100%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车辆超限情况进行处罚后,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四)各部门查获的非法改拼装车辆

查获单位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如属于交通运管机构可以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也可以移交交通运管机构进行处罚。

三、实行治超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若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召集人为市治超办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人员为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分管负责人及治超、法制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目的:一是研究、讨论治超工作实际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二是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治超措施、工作制度、工作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