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8871/202003-0004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乡镇公共服务清单调整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8871/202003-0004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乡镇公共服务清单调整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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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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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
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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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
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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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
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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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业环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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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办理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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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
乡镇人民政府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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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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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信息公开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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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咨询 |
1.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全文。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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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贫困户识别 |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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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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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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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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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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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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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乡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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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国统办政法函〔2016〕333号):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乡镇人民政府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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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规范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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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升学、毕业户口迁出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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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大中专学生升学、毕业户口迁入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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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购房迁移户口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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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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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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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直系亲属迁移户口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办理要求〕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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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家庭立户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合并,规范名称为“居民分、立户办理”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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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证明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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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根据2019年2月28日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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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1.《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的意见》(皖公厅[2013]99号): 根据《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油箱加注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油。各级公安、商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督促石油企业切实加强加油站经营管理,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一)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个人需提供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等)到所在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开具购买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依据公安部《关于取消有关内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9号),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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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合并,规范名称为“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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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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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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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变更姓名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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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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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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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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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增加曾用名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条 〔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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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删除违规违法设立的户口。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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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更正出生日期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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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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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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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收养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收养登记之一〕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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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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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反电诈”宣传 |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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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
乡镇公安派出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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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转报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乡镇民政所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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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
乡镇民政所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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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
乡镇民政所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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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
乡镇民政所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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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
乡镇民政所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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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
乡镇民政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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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核实转报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乡镇民政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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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核实转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1 |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2 |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3 |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1〕113号):“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4 |
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 |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5 |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6 |
开展拥军优属走访慰问 |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7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8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59 |
烈士安葬服务 |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0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2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3 |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4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5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83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6 |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83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240元(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520元(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7560元(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7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8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69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乡镇民政所 |
划出、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7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初审 |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
乡镇民政所 |
合并,名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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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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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乡镇民政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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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乡镇人社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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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
乡镇人社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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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乡镇人社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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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乡镇人社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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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乡镇人社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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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乡镇人社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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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乡镇人社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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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乡镇人社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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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乡镇人社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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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乡镇林业站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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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相关精神。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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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7月31日修改)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销售木材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等办理;(三)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免费办理;(四)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明办理。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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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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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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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林业科技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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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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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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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治沙技术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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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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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林业普法宣传 |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
乡镇林业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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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
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规范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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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
《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
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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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
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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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
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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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乡镇计生办 |
规范名称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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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预防接种服务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
乡镇计生办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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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大病救助 |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组办〔2011〕2号)文件精神,对遇到意外情况或生重大疾病而造成困难的计生家庭,进行一次性2000-3000元的大病救助。 |
乡镇计生办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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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生育登记服务 |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
乡镇计生办 |
规范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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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补助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
乡镇计生办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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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
乡镇计生办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规范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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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乡镇计生办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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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乡镇计生办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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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
乡镇计生办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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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
乡镇计生办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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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
1.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补助安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皖卫宣传〔2015〕28号):三、项目任务及要求(八)地域性疾病健康教育1、地方病健康教育:在全省18个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项目县、7个饮水型氟中毒健康教育项目县和1个饮水型神中毒健康教育项目县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省和各项目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地方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
乡镇计生办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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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乡镇计生办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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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综合保险办理 |
《关于办理2016年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综合保险的通知》(皖人口基金〔2016〕5号文件):二、办理要求:各地在投保对象摸底、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投保条件,规范操作程序,做好乡、村两级公示,确保符合条件的特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保险。严格按照流程办理:1、人口专项基金项目县(区)工作人员于7月1日前将《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综合保险项目报告》和《安徽省人口基金会计划生育特扶家庭保险花名册》(见附件)纸质版上报至省人口基金会项目部,并将《安徽省人口基金会计划生育特扶家庭保险花名册》提交至当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
乡镇计生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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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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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助学成才 |
《关于人口基金项目经费预拨和捐赠单位发展公益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基金〔2016〕4号) |
乡镇计生办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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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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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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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消费者投诉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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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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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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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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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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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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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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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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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 :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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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
乡镇水利站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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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乡镇水利站 |
规范名称及依据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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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
乡镇水利站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新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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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法律援助申请代办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乡镇司法所 |
新增 |
依据全省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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