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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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003-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003-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旌德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0 11:54 来源: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深入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团伙。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第三条  公民向县扫黑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帮助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及时向县扫黑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矿产资源、河道采砂、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超限超载、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 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传销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就医秩序的“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十三)组织策划非法聚集、非法上访、非法维权的黑恶势力;
(十四)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五)九类涉恶因素案件线索及涉案人员线索。“九类”涉恶犯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
第五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公民向有关部门提供黑恶势力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邮寄信件地址:中共旌德县委政法委扫黑办;旌德县公安局3楼刑侦大队303、307室;旌德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二)网络举报。互联网电子邮箱账号:jdxgajxzdd@sina.com;jingdezz@126.com。
(三)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0563-8021250(县扫黑办);8613779、8613776(县公安局);8601110(县纪委监委)。
(四)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县委政法委扫黑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各镇公安派出所进行当面举报。
(五)其他方式举报。
       第八条  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有关部门确保密码安全。
       第九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公民可以向各级有关部门进行线索举报。县级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案件侦办部门负责对公民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进行核查,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举报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重要作用和一般作用。直接作用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重要作用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一般作用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该线索或据该线索获取的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查证属实并且立案的,对立案后是否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不做要求。
       第十三条  公民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起一般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起一般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起一般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3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起一般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除被害人报案以外,举报“九类”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并成案,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元,起一般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发挥不同作用的,取较高的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或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立案查处后进行。
      第十六条  公民提供的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被认定有效后,案件侦办部门在10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则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县公安机关负责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及奖金申报工作,经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公安机关负责奖金发放。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