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位于我县的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旌德县平胸龟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县域境内的徽水河主干道及其十二条支流,总面积679.6公顷。
旌德县平胸龟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旌阳镇霞溪村南山片,保护区总面积176.46公顷。
第三条 在旌德县管理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本县域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
第六条 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七条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下设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县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
(二)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五)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七)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九条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当根据农业部相关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实施保护区管理工作,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第十条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上报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意见对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监管。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必须报备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第十三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十四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撤销、调整,按照设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