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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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605319C/201912-00016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19-12-31
索引号: 11341730MB1605319C/201912-00016
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19-12-31
旌德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31 16:43 来源: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22 字体:[ ]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和《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的通知》(皖费清单〔2019〕1号)要求,现对《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不再征收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

(四)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县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并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调整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调整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组建农业农村水利局,原水务局收费项目调整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纳费额的50%减征;

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收随电费征收的0.5厘/千瓦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原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采矿许可证审批”调整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着与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的原则,修改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着与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的原则,修改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原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县水务局“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调整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原县消防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调整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本着与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的原则,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五)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原水务局的“取水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划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和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的规定,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事项“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依据表述变更。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未作调整。

属安徽省、宣城市级涉企收费请登录相关网站查阅《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和《宣城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附件:旌德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12月)

 

      旌德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