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三大攻坚战>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环境执法检查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1908-0000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2019年旌德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环罚〔2019〕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19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1908-0000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2019年旌德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环罚〔2019〕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19
2019年旌德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环罚〔2019〕5号)
发布时间:2019-08-19 00:00 来源: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河东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91446433E

地址:旌德县云盘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敏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对筛沙工段和物料堆场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旌德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旌德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9年4月16日,我局以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旌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旌环罚告〔201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旌德支行

户    名:旌德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227400104000013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旌德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希友                 电    话:8602712

地  址:旌阳镇西门北路79号    邮政编码:242600

 

 

旌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