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省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9 17:27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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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省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8日
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省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统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省、市、县(市、区)谋划和推进的重大项目,包括中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全省储备项目计划中的项目,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谋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省统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安排用于重点项目谋划和推进工作的省统筹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注重效率、激励先进、促进发展、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作重点项目推进奖励和专项工作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重大项目谋划推进,包括省级重大项目的策划运作,以及全省性、区域性的以投资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编制等;
2.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包括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设备采购、系统平台等软硬件开发、人员培训等;
3.项目督查、项目建设宣传等;
4.购买项目管理服务,包括第三方提供的技术咨询、劳务服务和评估审计等社会化服务;
5.符合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支持的对象,包括承担重点项目谋划推进具体工作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办),以及省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安排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优先考虑重点项目推进奖励。
第八条 重点项目推进奖励资金的安排。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初依据《安徽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上一年度各市、县(市、区)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资金安排的建议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对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的市、县(市、区)给予基本奖励,并原则上对考核排名居前8名的市、前40名的县(市、区),在基本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左右的奖励。
第九条 专项工作经费的安排。省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及重点项目管理工作计划,对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专项工作经费安排的建议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结果按相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6月底之前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机制,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督促有关具体承办单位遵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重大项目的推进、专项规划的编制、系统平台的维护升级、宣传培训的开展、第三方服务购买等具体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者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