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国有企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四个意识”缺失,在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认真不深入,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或者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
(四)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贯彻政治巡视巡察部署要求不力,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不支持配合巡视巡察,情节严重的;
(六)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引发信访维稳事件,或者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不到位,对信访维稳事件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舆情风险防控预警不及时、不到位,对重大负面舆情应对不当、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细则不到位,对“四风”问题纠正查处不力,导致管据范围内顶风违纪、隐形变异问题频发,或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重的;
(十)庸政、懒政、怠政,消极避事、畏缩避难、推诿避责,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一)漠视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力,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应当追责而不追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条 追责应当分清责任。属于集体责任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追责,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责。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检查、通报、调整、改组。
对领导干部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诚勉、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追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作出。一般性问题,由有关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调查处理。应当追责而不追责或者影响恶劣、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复核。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或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