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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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8871/202405-00168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俞村镇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4-05-28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8871/202405-00168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俞村镇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4-05-28
俞村镇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8 17:13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部门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责分工)

俞村镇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部门的;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但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发布协调的内容)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不同意见的处理)

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时限)

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七条(协调的形式)

部门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责任追究)

依照国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

俞村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