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特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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