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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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772/201612-00140 组配分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布机构: 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2-01 发布日期: 2017-02-01
索引号: 003260772/201612-00140
组配分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布机构: 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2-01
发布日期: 2017-02-0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17-02-01 00:00 来源:蔡家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3 字体:[ ]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旌政〔2009〕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借流转之机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与当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不失时机积极引导,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又要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严禁下指标、定任务、设计统一模式。
  二、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
  (五)农民在流转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农户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受让方可以是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六)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七)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依法流转或融资。
  (八)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流转期限较短的可以是现金或实物;流转期限较长的也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应实行保底分红。
  三、大力培育扶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
  (九)鼓励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行“大户经营、股份制经营、合作社经营、龙头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进行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种田能手、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发挥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作用,围绕优势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积极探索建立农机、农技、植保等专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高度社会化的全程服务,通过全程服务纽带使农民达到土地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目的。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政府每年将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壮大规模经营。对受让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灵芝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元/亩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县财政补助)。
  (十一)鼓励外地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投资。对流转耕地面积200亩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建立生产基地、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的经营主体,享受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十三)对于流转耕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本地和外来的各类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服务的建筑物占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用地选址报县国土部门备案;农发行、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并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将其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四、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四)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收集、登记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登记备案等工作。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指导乡镇依法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收集登记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报送土地流转供求信息。
  (十五)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流转双方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文本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文本。
  (十六)积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要重视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改变农业用途。
  (十七)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对目前已经流转的土地,流转手续不全、合同不够完善的要引导流转双方依法、合理地加以补全和完善。
  (十八)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原流转合同应协商解除。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合同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再流转,但再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享受过政府补助的,不再享受补助。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十九)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工作。乡镇、村要分别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及时调解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简称“双置换”)试点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实行“双置换”的,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优先用于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县、乡两级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农业、国土、财政、监察、水务、工商、林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旌德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同时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确保土地流转工作顺利进行。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的依法管理,严禁掠夺性经营,严禁改变农业用途,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其他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使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十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考核机制。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乡镇目标考核。县政府对乡镇土地流转组织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前三名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对村级组织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工作成效显著的前十名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意见

 抄送:市政府办,市农委,县委,人大,政协。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