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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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772/201810-0003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蔡家桥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蔡政〔2018〕125号
生成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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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蔡家桥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蔡政〔2018〕125号
生成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18-08-27
关于印发《蔡家桥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7 00:00 来源: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蔡家桥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7日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县食安办和县有关行政部门。

第九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切实掌握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报送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

第二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送报镇政府和县食安办。协管员和信息员可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定期或随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本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

(三)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四)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

(五)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情况。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要求。协管员和信息员将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食安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药品中毒、突发食品药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县食安办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中毒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特征包括:

(一)一次中毒人数1 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一次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

(三)在全镇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者一次中毒50人以上的;

(四)其他由于食品药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实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各学校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学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误、渎职或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以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急处理时不听指挥、相互推诿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及管理。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是经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聘用,自觉协助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分别对所在的行政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义务者。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推荐,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颁发聘用证书或聘用通知书。聘期1年。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为兼职,受聘后原身份不变。辖区内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干部优先聘用。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三)自愿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尽义务,服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管理。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二)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涉及食品和药品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收集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投诉等信息,并及时上报;

(四)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规政策;

(五)协助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实事求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尽职尽责,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四)行为规范,不得有假公济私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所聘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传授食品药品管理知识,传递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与动态;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提供的信息和举报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九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动态档案,并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所聘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食品药品协管员工作职责

1、做好与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掌握全镇食品药品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基本档案。

2、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抓好本辖区内食品药品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举报辖区内无证无照、涉嫌制售假劣药品、生产地沟油等违法行为。

3、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认真宣传国家有关药品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5、收集、反映广大群众对政府及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管的希望和要求。

6、组织开展全镇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村、居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7、积极做好上级交办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其他各项工作。

 

 

 

 

食品药品信息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协助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宣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2、了解、掌握和及时反映本村药品安全情况。

3、反映农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上传下达,收集掌握本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镇协管员或有关监管部门。

5、发现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及时向镇协管员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6、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举报投诉是指以具名或匿名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反映发生在辖区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药品情况。

第二条受理人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妥善保存电子邮件、信件、传真件等原始材料,力求做到举报案件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等要素清晰明白。

第三条对受理投诉案件及时填写有关“举报投诉受理与领导批阅单”,自受理时刻起,最迟一个工作日内送交分管领导批阅。对于重大、特大的举报投诉案件,必要时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或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具体办理人员在领导批阅后应立即完成举报投诉移送工作。移送相关单位后,具体办理人员要与举报投诉新的受理办理单位保持联系,了解有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对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跟踪、了解事态的动态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并作出有关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