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兴隆镇在周一例会上传达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上,镇党委副书记刘晓武同志传达了修订后的《条例》原文,并就此次修订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会议明确要求贯彻执行好修订后的《条例》:党政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能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要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选用《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答复类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要严格按时限要求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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