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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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799/201905-00025 组配分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3 发布日期: 2019-05-03
索引号: 003260799/201905-00025
组配分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3
发布日期: 2019-05-0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03 00:00 来源:兴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不动摇。依据《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文件和省、市农委关于清查核资的要求和部署,登记在《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建设用地类)》宅基地栏目中,纳入到“三资”管理范畴。国土部门依申请以户为单位依法为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原证书收回并颁发新证书。

(二)保障农户依法取得宅基地资格权。资格权的确认以户为单位,新增户可依照规定申请取得宅基地资格权,销户后资格权自动丧失,资格权不得继承。因分户而新增的,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后,再申请确认宅基地资格权。对于使用存量和增量宅基地的,合法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对超过法定面积或批准面积标准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须按现行土地政策重新核算建房用地指标;对违规建筑和小产权房不予登记确权。资格权确认程序为: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行政村公示——申报登记备案。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完善《旌德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旌德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规范各类流转行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依申请人申请而办理,发证程序为: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行政村公示——签订四方协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四)加强宅基地有序退出管理。制定《旌德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暂行办法》,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中,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机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国家、集体和个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