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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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799/201904-00138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条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04-19
索引号: 003260799/201904-00138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条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04-19
【条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9-04-19 00:00 来源:兴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特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