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61062/201803-00055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白地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白地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索引号: | 003261062/201803-00055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白地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白地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县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旌德县白地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9日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安徽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结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三)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总结报告。每年定期向县农业委员会提交上年度的土地承包监管工作报告。
(五)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
(六)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事后监管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发现侵害土地承包方权益的、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承包方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和贪污截留补偿费用等构成犯罪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2、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的监管,确保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的安全,构建绿色、生态的美丽乡村。
二、事中监管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农户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应当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递交采伐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许可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林木采伐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农户申请报告以及采伐地点初审(采伐地点是否是在生态脆弱、以及县级规定的“五不准”地点等)。
(二)协同监管。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伐后验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农户,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农户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农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开始采伐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采伐行为。相应的行政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一)对在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核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林木采伐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林木采伐的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林木采伐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徽省村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已形成建筑面积的:
(1)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250—500元的罚款;
(2)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1500元的罚款;
(4)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未形成建筑面积的:
(1)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3)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
(3)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的
(1)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元罚款;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至4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元罚款;
(3)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至6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70元罚款;
(4)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堆放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元罚款。
5、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2、《安徽省村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罚款;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4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6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8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元罚款: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面积虽然在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
6、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
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责任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二)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三)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四)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二、具体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1、属农村低保户的,不予处罚;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户认定标准低于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3的,处以50元罚款;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至1/2的,处以100元罚款;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至2/3的,处以150元罚款;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至3/4的,处以200元罚款;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4至4/5的,处以300元罚款;
7、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至5/6的,处以400元罚款;
8、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高于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处以500元罚款。
7、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工作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基本规则:
(1)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委托;
(2)行政机关只能委托给事业组织;
(3)行政机关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4)行政机关只能将特定行政管理权委托给事业组织;
(5)受委托组织不得转委托;
(6)受委托组织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按行政处罚流程图执行。
8、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
不改正的拆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镇村建设规划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乡村建设,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乡村建设按规划推进。
二、监管措施
(一)监管内容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城建、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责任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工作有序进行。
9、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
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管措施
(一)监管内容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环保、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0、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此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的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
镇政府、供电所、司法、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重点查处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不力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工作。
(二)按照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1、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防汛工作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的监管,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
镇政府、防汛办、民政、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四、保障措施
加强对防汛抢险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加大对群众防汛知识宣传力度。高度重视防汛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12、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
避灾疏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地质灾害避险的监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监督检查,确保险情发生时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得到保障,降低财产损失。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催告环节: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督
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避灾疏散人员培训,加大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受灾抢险及救援等工作。
三、责任追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四、保障措施
1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我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林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监管工作。
14、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准确掌握我镇适龄青年数质量、分布和高校应届毕业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加强对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准确掌握辖区内应征适龄青年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扎实做好征兵准备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三)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四)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国防意识,充分认清搞好民兵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实际,狠抓落实,推进民兵登记建设质量的整体跃升。
(二)规范完善兵役登记资料。及时组织基层收集整理年度工作资料,认真填写“两本四册”,修订完善武装部(民兵连)简介、荣誉栏和各类预案,更新民兵实力一览表、民兵兵员分布图等,做到资料整理规范、种类齐全、登记清楚。落实民兵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箱、柜、桌、锁等设施,将历年兵役登记工作资料统一归档存放,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安全保密。
15、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的争议进行合理合法的裁决,必须要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事中、事后进行监管,规范执法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公正、合法、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实行抽样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乡镇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案件卷宗中进行抽查。主要包括:对已办案件中随机抽查卷宗。对办案程序的缺失的、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对适用法律条款使用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对有明显错误造成处理不侔要重新审议,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协同监管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共识。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的,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者单位发现处理部门,在受理、处理土地程序争议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言行的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当事人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应以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对行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监督管理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五)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政策、法规、工作方法及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土地权属争议裁定监管工作。
(二)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例方法,及土地登记等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有序推进。
16、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和批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更好地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本辖区内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监管,发挥农村敬老院的作用,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更好地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农村五保户入住敬老院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2.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
3.监督检查措施:查阅台账、听取汇报、进行实地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按照工作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日记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5.监督检查处理:监管中发现违规批准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行为,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人口头警告,下次再犯将予以辞退。
(二)协同监督
配合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五保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监管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通过入院审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二)在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三)在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监督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监管工作。
(二)按照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和批准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违规审批行为,规范我镇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工作。
17、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及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的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备案的指导,监督,逐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管理,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进行审批,维护土地承包管理秩序,有效促进依法依规承包土地。
二、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镇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包方、镇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三)乡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在接收备案合同时,要审核报备承包合同是否齐全,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所交材料,提出备案预审意见,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承包合同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备案合同保管,应当设立一户一档,一组一盒,一村一柜管理模式。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六)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备案领导小组,强化对土地承包流转备案的监督。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备案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责任,对土地流转备案经办人员严格分工,每个办事环节都要签名,办理过程记录归档。
18、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对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三)协同监管
1、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级部门沟通协作,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联动,健全监管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完善协同监管网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四)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失信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三、事后监管
1、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依法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引导找相关部门解决;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中故意造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的流转方案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予以批准,并督促流转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流转手续、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
二、监管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报审手续,镇政府依法对办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一)材料报审。
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送审需要报送的材料。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审查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镇政府审核后,报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材料审核办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相关申办材料的登记。
(二)监督检查
(1)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在受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
(3)是否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是否按照程序履行决定职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能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是否按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的事后监管、及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6)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三)协同监管
镇政府、林业、农经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林权流转的审核监管,重点查处林权的违规或私自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流转、违规使用林地。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擅自将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镇政府撤销批准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程序公开。在网站及政务窗口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定期通报办理结果。
(二)落实制度。严格执行政务服务制度,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办事能力水平。对责任心不强、业务工作不精、缺乏法律意识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核工作。
20、对实行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
21、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审核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3.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主管部门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决定。
4.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主管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材料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是否依法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二)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认定转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三)应当公开初审转报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四)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五)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六)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八)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领导小组,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力度。
(二)加强人员培训。每年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经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加强经办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其业务水平。
2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村发展用地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供、用进行审核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用地节约守约合法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已批准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在实施建设过程中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力协作,加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供、用的审核监管。
三、事后监管
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在乡镇政府的监管下建设完毕后,乡镇政府派工作人员进入现场验收,看是否与批准建设要求相一致,一致的就按法律要求颁发土地证书,不一致的依法整改,直致验收合格为止。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在审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二)在审核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三)在审核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构。乡镇政府成立由国土、公安、林业、水利、供电等部门参加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
(二)健全机制。建立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事中事后巡查机制,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三)强化宣传。乡镇政府运用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加大依法依规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宣传力度,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22、耕地占用税免征或减征审核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个人和单位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时,须审核是否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3、下达“非农用地批准书”时,要坚持“先纳税后批地(发证)”的原则,认真查验耕地占用税或契税的完税情况,未纳税的不发证;
4、对土地交易的行为,征收转让无形资产税和契税。各单位对交易的土地必须把转让无形资产税、契税的征收作为产权审批、发放产权证件必不可少的要件和程序。
5、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年度报告书;
6、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征管部门、协税护税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先税后证”规定,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应收尽收。不定期督查“先税后证”执行情况,对未认真执行“先税后证”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3、乡(镇)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村发展用地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供、用进行审核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用地节约守约合法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已批准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在实施建设过程中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力协作,加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供、用的审核监管。
三、事后监管
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在乡镇政府的监管下建设完毕后,乡镇政府派工作人员进入现场验收,看是否与批准建设要求相一致,一致的就按法律要求颁发土地证书,不一致的依法整改,直致验收合格为止。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在审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二)在审核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三)在审核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构。乡镇政府成立由国土、公安、林业、水利、供电等部门参加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
(二)健全机制。建立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事中事后巡查机制,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三)强化宣传。乡镇政府运用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加大依法依规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宣传力度,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2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管理办法》,结合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核发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证件核发公平、公开、公正。
二、监管措施
(一)监管检查内容:
(二)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在受理、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5、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本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审核的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对象
审核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三)协同监管
1、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级部门沟通协作,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联动,健全监管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完善协同监管网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四)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失信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三、事后监管
1、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依法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引导找相关部门解决;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2、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
3、建立集体审议复核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加强全程监督,避免擅自改变审批程序,避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6、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现就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工作事中事后制定以下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取得建设公益性墓地资格的法人代表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事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制度;
2.定期公开财务管理;
3.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4.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
6.公墓的管理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7.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责任追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工作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监管工作。
27、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终止妊娠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卫生计生部门授权,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的监管,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别比,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二)协同监督
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做好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有关管理工作。在本辖区内居民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必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相关卫生服务部门才能开展相关鉴定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活动。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事后处理
(1)发现相对人存在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注销处理。(2)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3)发现医院机构违反规定,由城区卫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4)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理程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2、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公开公示。
3、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28、对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受灾救助、临时救助),强化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通过对辖区内有关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受灾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核监管,加强对有关社会救助的管理,保障有关社会救助合法合理开展。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受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是否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是否按照程序履行决定职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是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关社会救助,协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或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监管,重点查处有关社会救助不规范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程序公开。在网站及政务窗口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定期通报办理结果。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政务服务制度,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3、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办事能力水平。对责任心不强、业务工作不精、缺乏法律意识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工作。
29、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规范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审批程序,强化辖区内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管理工作,为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根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通过对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监管,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的管理,为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二、监管措施
补偿申请要履行报审手续,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办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乡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送审需要报送的材料。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审查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审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
(1)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在受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
(3)是否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是否按照程序履行决定职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能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三)协同监管
乡镇政府、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监管,重点查处违规审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套取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30、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合法有效。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是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是否组织人员实地勘查;是否作出审核意见,不同意的是否及时告知说明理由;是否公示审核结果;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实施现场勘察。
乡镇有关工作人员在勘察过程中提出用地要求和建议,现场放线;严格切坡建房的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严禁农民建房。
(三)强化批后监管。
乡镇将批准建房的名单及用地情况向社会公布,实行跟踪服务,对建房户的用地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四)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有关单位和各村委会,扎实做好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未落实耕地补充初步方案的,占用耕地的;
(三)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的;
(四)在审核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审核
(五)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管工作。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31、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补助对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定,通过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等环节上做到监督管理到位,审核把关依规,从而保障受灾人员切身利益,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乡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乡村两级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查看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
乡民政办建立台账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对散居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
1.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
4.乡镇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5.报县审批。将审核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监督检查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互相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按照双方意愿,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达到定纷止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社会稳定。
二、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是否成立了组织,是否分析了纠纷发生的原因;在受理阶段,是否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是否告理由;在审查阶段,是否组织了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纠纷提供证据。在决定阶段,乡镇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否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在送达阶段,是否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三)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乡镇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普法宣传。乡镇政府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宣传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当地的民调组织、老长辈和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此类纠纷。
33、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
矛盾纠纷调解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移民安置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内容
(1)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是否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是否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4)是否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调解决定。
2、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3、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34、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建设和谐友好型社会,防止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力度,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对乡干部、镇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通过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监管措施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调解管理工作职责,规范政府行为。
1.受理责任:接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口头或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调委会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
2.劝说责任: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4.回避责任: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5.审查责任: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协助做好处理纠分工作。
6.决定责任: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对自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7.执行责任: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基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同意签字后,当事人必须执行。告知其如有异议 ,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8.事后监管责任:基层政府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进行事后监督,可走访,可了解调解是否成功情况,事态的发展状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村级干部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不予重视、不予受理、推诿扯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他腐败行为的;
4.在调解过程中不认真开展调查、审查的;
5.未出具调解书,只进行口头调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组织调解等机构,增加德高望重人员为调解员,组织实施调解工作,特别是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力度进行矛盾纠纷排查。
3.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时效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
35、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进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
1、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加强与县级劳动保障争议调解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企业的劳动争议,把争议化解在基层。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
2、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或是玩忽职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36、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做好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工作,保护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行为的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然后进行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受理环节责任:对劳动争议申请是否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是否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送达环节责任: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是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调解意见。
(二)监督检查方式
制定行政调解方案;组建行政调解小组,按方案组织调解,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调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2、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能。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调解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调解协议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透明办事。
2、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
3、加强巡查督导力度,及时查找问题。
37、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
用地的责令退回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进行监管,加强乡村、集镇的规划管理。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加强同规划部门、执法机构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乡镇的规划管理。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三)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8、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
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
信息的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准确报送,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予以监管,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增长。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情况;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明确监督检查程序: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纳入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配合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安徽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协同监管
配合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开展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后处理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责令改正。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强化教育,加强法规政策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2、严格执行检查程序,避免违规操作。
3、落实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处罚决定。
4、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69、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
的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侵、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权力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开展,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 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二、监管措施
(一)事前监管
1.宣传:宣传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2.日常监管:完善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二)事后监管
1.调查:镇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令当事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日常监管不到位;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要求乡内各学校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普法宣传。广泛开展宣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多方面、多角度的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认识。
40、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
批评教育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强化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管,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监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管措施
(1)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是否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是否建立跟踪帮教档案。
(2)是否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是否及时告知,责令改正。
(5)是否依照生效的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
(6)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透明办事。
2.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非法用工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形成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1、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易感染地区设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堤防管理部门负责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辖区内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有效保护辖区内血吸虫警示标志不被损坏,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二)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三)监督检查措施:履行提醒注意义务,督促村群众自治组织做好血吸虫警示标志的设立工作和保护措施,对损坏或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的行为,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核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对落实管护责任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办理程序,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公布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引导全乡共同努力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护好血吸虫警示标志。
(二)加强权力监督。对事件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鼓励群众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和感情用事。
42、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的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发现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是否制定专人负责,是否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执法人员是否少于两人,调查时是否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是否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是否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告知当事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是否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二)事后处理
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落实,预防村委会强迫以资代劳行为的发生;
2、加强村务公开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透明办事,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4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公争议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处理好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公争议,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公争议处理的监管,保障林木所有权人(法人)合法权益、优化林业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二)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三)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四)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透明办事。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公布裁决结果,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巡查督导力度,及时查找问题。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歙县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第85项,项目名称: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一、监管任务
乡(镇)负责辖区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保护古建筑、构筑物。
二、事中监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对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事件进行审查,提出调查意见。
三、事后监管
1、对调查处理意见、措施、结果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文物被盗。
2、被执行人对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在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构筑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不及时的;
3、调查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辖区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5、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并保障就近入学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就近入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就近入学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监管措施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46、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
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根据《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责任
1、批评教育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予以批评教育。
2、调查责任: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责令改正责任:及时告知,责令改正。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市、乡、村协调监管制度,加强与教育、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部门间信息反馈、监管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三、事后监管
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乡司法部门对全乡村委会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及时对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的;
2、放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发生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监护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7、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
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
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强化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管, 根据《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进行监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按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不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的,是否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是否建立跟踪帮教档案。是否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是否及时告知,责令改正。是否依照生效的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二)协同监督
根据《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监管,做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三)事后处理
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及时对拒不探视、不配合执行机关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的;
2、放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不配合执行机关行为发生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透明办事。
2、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形成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8、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
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确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利益,镇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其工作职责,并对其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是否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否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是否将结果告知业主。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二)事后处理
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2、未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3、未及时将结果告知业主
4、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监管工作。
2、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9、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期限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期限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证五保供养工作合法合规,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镇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负责审核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上报的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供养对象,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监管措施
1.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2.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查取证人员责任。
3.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严格告知及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5.严格执行案件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6.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7.由稽查部门定期对案件卷宗进行检查。所有处罚卷宗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
三、责任追溯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50、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提高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质量,理顺工作程序,明确责任、目标、任务,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畜牧生产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通过对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优质的畜禽产品,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监管人员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监管工作。
(二)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加强兽医站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防疫期间村干带队,兽医技干跟班作业,并安排好村级防疫员工作餐,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51、捕杀狂犬、野犬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辖区内狂犬病的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辖区内捕杀狂犬、野犬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抑制狂犬病的传播,确保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内容
(二)协同监督
配合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畜牧部门等相关单位,开展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违章养犬的处理、组织养犬户及时参加畜牧兽医部门接种、登记,帮助狂犬病病人及时接受卫生机构的治疗。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没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没有依法公开相应信息的;
(二)没有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传授有关养犬知识和狂犬病传播规律,教授群众自我保护技能,避免面对狂犬、野犬造成死伤和疫病传播。
(二)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促进乡村干部协同处置狂犬、野犬,做到及时发现、迅速上报、有效处置、确保安全。
(三)针对合法养犬户,按照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落实好群众养犬权利和免疫义务。
52、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和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传染病控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协助开展传染病控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和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的防控管理,避免、减轻传染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管措施
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在协助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和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等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督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不力、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传染病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染病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传染病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传染病控制的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53、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
及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搞好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与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野外生产用火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和政策宣传,加强火源管控,发生火情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动员力量打早打小打了,火情解救完毕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验收,及时处理并上报火情,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目标。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
林区内所有从事农林活动人员
林区严禁野外用火情况的宣传;瞭望哨瞭望人员的在岗履职;护林员和包保乡村干部巡查;火情上报及组织扑救;火灾调查核实和验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落实情况。
(1)检查巡查。防火期内晴天每天对辖区内林、农生产人员、企业等经营主体和地块山场进行检查瞭望,并规范填写检查记录;强化对痴、呆、傻、精神病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检查与监管;在清明、春节、小年等节点要严控祭祀用火,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处置;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主体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或者上报。
(2)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民信箱、宣传车等媒体和专题讲座上门张贴明白纸、禁火令、公开信资料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和林区人员宣讲防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3)应急处置。制定完善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应急预案,成立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成立乡、村两级应急队伍,确保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和验收工作反应迅速。速、处置得当,处理到位和及时上报。
(二)协同监督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同林业、森林公安、包保单位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同时,鼓励单位和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进行监督。
三、事后监管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障措施
54、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进一步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监管,确保有效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有效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
(2)灾害消除后,是否对紧急调用的人员和物资做适当经济补偿;
(3)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2.监督检查方式:联合检查。
3.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或义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督
联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单位,加强对组织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过程和后续经济补偿的监管。重点查处未按要求组织人员和物资灭火的行为,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的;
2.灾害消除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紧急调用的人员和物资适当经济补偿或过度补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2.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消防队员,消防工作分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55、汛前检查和汛期防汛准备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切实做好汛前检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我镇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本地汛前检查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汛前检查工作采取监督检查、协同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各村、各单位、部门汛前检查和汛期防汛准备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监管措施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汛前检查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
1.检查防汛组织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2.检查防汛物资是否齐全、充足;
3.检查防汛预案是否完备;
4.检查防汛措施是否完善;
5.检查防汛设施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达到防汛要求;
6.检查辖区内可能对群众造成伤害的地点是否落实防护、转移等措施;
7.对汛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在汛期到来之前消除全部隐患,对不能消除的问题,要制定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决不能发生因漏检、漏看等责任原因而造成重大险情。
8.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汛前准备工作,更好地减少灾害损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汛准备的宣传和指导,规范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和防御措施。加强防汛信息传播,有效避险。对于有重大隐患的房屋户,应安排迁移至安置点;对于切坡建房户和屋后可能出现塌方的房屋户,应帮助群众移户移床,落实“住上不住下,住前不住后”。
9.对防汛准备期间出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应积极上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留隐患。汛前准备一定要恪尽职守,不折不扣地做好准备工作。
(二)协同监督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不力、违规行为的查处,明确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三、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乡镇政府对各村、各单位、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2.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4.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汛前检查监管人员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防汛各方面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汛前检查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汛知识,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防汛意识。
56、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工作,避免及减轻汛期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管措施
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等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
1.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工作,有效减少灾害损失。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抗洪抢险的宣传和指导,规范制定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的防御机制。
3.加强汛期灾害信息传播,有效避险。
4.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减少汛期灾害损失。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5.规范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规定汛期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等工作。
6.灾情上报。汛期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在灾情发生6小时内,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重要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12-24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气象部门、民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非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灾害应急措施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监管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抗洪抢险行政法规及自救措施,依法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的全面机制。
57、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权力监管,排除“滥用公权”的隐忧,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总体要求
乡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财产征用管理,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应急财产征用及时得到补偿,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责。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使用权力时机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对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政府有权力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二)明确征用方式
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
三、事后监管
(一)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将突发事件应急财产征用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明确补偿方式。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实物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当依法给予资金补偿。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政策补偿。
(三)受理投诉、举报。镇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限期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资金数额存在异议的,由征用实施单位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评估结果实施补偿。
(四)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用的;
3.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用款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五)《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管理办法》。
58、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养殖污染行为。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是否落实宣传、引导措施,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进养殖户对畜禽养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2)是否明确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责任,拥有专人负责督查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是否发生畜禽养殖污染,是否及时制止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并按要求上报。
(4)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协同监管
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非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畜禽养殖户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兽医站做好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并做好全面检查。与县畜牧局共同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在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做好制止处置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监管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
(三)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人员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对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宗教事务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59、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
制止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岳西县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采取监督检查、协同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维护生态环境,消除火灾隐患。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
(1)对行政区域内不定期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教育与巡查;
(2)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焚烧秸秆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3)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秸秆焚烧行为及时告知焚烧秸秆的危害,并予以制止。
(4)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作出审查和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5)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3.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督
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第三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乡镇政府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乡镇政府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焚烧秸秆行为或者接到焚烧秸秆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秸秆焚烧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
4.在监督、制止秸秆禁烧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包庇、纵容、袒护焚烧秸秆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监管人员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各方面能力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镇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特大事故防范规章制度及防治体系,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清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强化属地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联系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确保重点监管到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事中监管
(一)安全监管流程。
(二)特大事故防范流程
三、事后监管
(一)负有监管职责地方行政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地区域者职责范围内的容易发生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严格地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监管人员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各方面能力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61、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其委员会的换届、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管措施
(一)监管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在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宣传和指导,规范制定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
2、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并及时督促届满未换届的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
(二)协同监管
配合纪律检查部门开展换届纪律检查。会同对相关辖区内业主进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2、未按规定及时督促届满未换届的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的;
3、在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 谋取个人利益的或是玩忽职守损害业主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62、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加强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加强对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进一步规范成年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说明本人身份或出示证明文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重点检查成年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地址登记规范及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
(二)协同监管
配合上级计生部门,建立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监督管理,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村级计生专干及乡级计生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的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63、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
死亡的核查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强化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在合理的范围内,维护生命的尊严,保护新生儿合法权益。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新生儿的死亡原因、其父母是否按规定向乡镇政府计生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按要求及时核查。
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临时性检查。
监督检查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程序: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通报。
(二)协同监督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和卫生行政机构、卫生监督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不力、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廉政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依法透明办事。
2、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
64、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生育秩序,确保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实施的行政征收及事项是否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委托征收其征收法定主体是县卫计委;实施行政征收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实施行政征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征收工作制度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是否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抽查、举报核查等。
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
(二)协同监督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三)事后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理程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2、认真学习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政策标准,实行责任追究制。
3、建立征收法定程序,落实责任追究。
65、处置航道淤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保证航道正常运行,做好航道清淤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般、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二、监管措施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航道淤积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治理意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情报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航道清淤工作纳入考核,定期进行考核。
三、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式分为自查、互查及现场检查。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分工等主要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为2人以上,检查采取对航道清淤计划、经费管理、人员配备、听取单位负责人工作汇报、随访等方式,逐级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反馈,如实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并做出评定意见,需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和期限。
4、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交通等部门沟通协作,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联动,健全监管机制。积极构建协同监管平台,推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作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失信方面加大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四、事后监管
(一)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依法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引导找相关部门解决;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督导。上级交通部门按规定对下级部门是否履行监督指导工作任进行监督问责和指导。
(二)强化人员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治理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2、在治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设立河道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2、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提高工作时效性。
66、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保障辖区居民饮水卫生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地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总体要求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突发水污染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采取监督检查、协同监管、跟踪问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对,确保水源安全及使突发水污染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定期检查水源周边项目的材料目录,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
2.开展水源周边工厂农场等地现场检查,明确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废弃物排放渠道、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落实情况;
3.对水源周边农户的宣传是否到位,对向水源地排放垃圾的群众是否予以警告或处罚。
(二)开展抽样检验
定期联合质检部门对辖区内水源进行抽样检验,并落实结果公布。
(三)应急处置
1.在确认水源已受到污染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水源受污染的自来水厂应立即停产,通知其它制水厂调度做好一、二泵增减压力及增减水量准备,以保证自来水的供给;
2.化验部门应了解确认受污染的时间及污染范围,并对污染危害进行检测和评估。同时,将检测和评估结果即时公布;
3.对于受被污染水源危害的群众,应立即送医救治,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4.在水源被污染后,应尽快在下游进行拦截,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同时,应立即控制污染源排放,并尽快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加速水源恢复。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及医疗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非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明确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三、事后监管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恶性后果的;
2.不履行保护责任,监管缺失的;
3.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67、生产安全事故与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与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镇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必须掌握准确的现场信息,并能及时有序开展事故救援。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监管措施
1.接到事故发生报告,第一时间派员到事故现场,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准确信息,按照事故发生级别,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进入战斗状态,按照事故发生级别,及时启动对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应急响应。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要求,组织救援队伍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监管人员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各方面能力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68、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此类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及和谐。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
(1)当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群众撤离。
(2)按照乡镇政府预案,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3)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灾害检查、举报核查。
3.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督
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监管机制。
三、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2.未按预案要求,妥善安置好转移群众生活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培训,并做好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监管。
(二)利用广播、宣传车、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对辖区内居民广泛开展对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增强居民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69、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及事故应急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推进渡口渡船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内容
1、镇人民政府是否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2、是否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4、是否每年组织对渡船船员、渡工的安全培训。
5、是否在险情发生时组织搜寻救助,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写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2、开展材料审查。重点检查乘员数量及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的材料记录情况。
3开展现场检查。查看渡口安全建设情况和人员应急设备准备情况等。
4、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上级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做好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受理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二)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在非常情况下,未按规定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危及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按照《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2、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和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3、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4、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76、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对农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保障农畜产品消费安全,及时处理并上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2.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主体农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农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农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农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1)检查巡查。每月定期对辖区内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规范填写检查记录;强化对散户的检查与服务;对即将上市的农畜产品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处置;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主体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或者上报。
(2)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3)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处理到位和及时上报。
(二)协同监督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同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农畜产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三、事后监管
1.个人或者组织发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权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上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为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整治责任目标落实。细化各村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到位。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创建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形象好的监管队伍。要结合本乡实际,制定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3.加强宣传教育,接受群众监督。要大力宣传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农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形成社会重视、支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对诚信生产经营的正面典型,要广泛宣传;对违法违规的反面事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的监督。
4.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各村的年度工作考核。严格事故问责制度,对发生造成社会较大负面影响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将追究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71、社区戒毒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戒毒人员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等帮助社区戒毒人员戒毒。并对其接受监督管理、戒毒教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
二、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
日常监管:通过手机定位随时掌握戒毒对象的活动范围。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社区戒毒人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重点监控: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有关情况。实地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活动情况。
协同监督。
配合公安、司法等机关对违反规定的戒毒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三、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三)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72、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对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的监管,根据《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制定帮教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管。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积极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对批准所外就医的,检查是否有收容教育所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是否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乡)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相关材料。
协同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配合收容教育、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不力、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应该接收进行监管帮教的拒绝接收;
2、不依法履行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监督、考察、帮教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制定制度明确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具体措施、各方职责、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2、对检查中发现发现违规违法活动处置,如超出管辖权立即移交相关单位处置。
73、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
和灾情调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颁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及时做好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工作。
二、监管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
1、建立联防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更好地减少灾害损失。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和指导,规范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3、加强灾害信息传播,有效避险。
4、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减少气象灾害损失。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5、规范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规定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等工作。
6、灾情上报。气象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在灾情发生6小时内,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重要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12-24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
(二)协同监督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不力、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5、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员、气象分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监管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气象行政法规,依法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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