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白地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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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1062/201712-0023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白地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白地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27 发布日期: 2017-12-27
索引号: 003261062/201712-0023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白地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白地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2-27
发布日期: 2017-12-27
白地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表
发布时间:2017-12-27 00:00 来源:白地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审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给付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1.起始阶段责任: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公开补助条件,补助对象依程序申请造林验收。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核(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验收上报程序,对补助对象和造林质量进行严格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将补助对象名单提交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验收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补助条件和验收标准的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补助条件和验收标准而予以受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未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的; 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审批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12 行政强制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经催告通知书;                                     2、决定阶段责任:送达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1、发生使用高污染燃料,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1、催告环节责任:在巡查和接到举报时发现违章器物,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14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15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发现阶段责任:接到地址灾害险情报告,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向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2、现场处置阶段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封锁现场,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实情组织人员安全撤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解除阶段责任:险情排除后,解除封锁;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3、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4、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5、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6、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16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发现阶段责任:巡查或接到举报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2、现场处置阶段责任:组织人员现场勘查,立即予以制止、铲除;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17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受理责任阶段: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 审核责任阶段: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 登记责任阶段:符合条件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不予登记文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3、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18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9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0 行政确认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1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光荣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2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3 行政确认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确认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4 行政确认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确认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5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 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 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 和被申请争议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裁决意见,信息公开。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裁决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1、启动阶段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起草计划草案。 2、审查阶段责任:对草案进行审核;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件,报区直有关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自查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计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植树造林计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重新约定承包期限。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材料,发包方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农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直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直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一款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第二款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征求发改、住建、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验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新增耕地面积的准确性、耕地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验收意见。; 4、送达环节责任: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增耕地予以确认;新增耕地面积、质量不符合要求。 2、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3、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提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0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1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2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城建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权力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乡镇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审查乡镇规划的; 4、在组织乡镇规划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在组织审查乡镇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权力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审查村庄、集镇规划的; 4、在组织村庄、集镇规划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在组织审查村庄、集镇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权力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权力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权力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2、执行环节责任:责令退回建设用地;逾期不改正的,强制退回。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十七条 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 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权力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制止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清理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其他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捕杀后的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应受理而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6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监管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7 其他权力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1、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建设和改造的决定。 2、实施环节责任:按照规定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 2、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林权流转”审核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林权流转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材料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合格的,报领导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材料审批,及时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不予受理; 2、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3、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权力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退耕还林”审核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合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材料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合格的,报领导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材料审批,及时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不予受理; 2、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3、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其他权力 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森林病虫害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其他权力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森林火灾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森林火灾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其他 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三 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其他 权力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 权力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受理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执行环节责任: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保障学校办学秩序。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 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 权力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 权力 消防安全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 权力 群众性消 防工作指 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 权力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 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 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一、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农产品质量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旅游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旅游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旅游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 权力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旅游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旅游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旅游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 权力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1.规划阶段责任:对水土保持保护区规划进行调研。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土保持保护区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开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水土保持保护区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水土保持保护区设立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 权力 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 权力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规划阶段责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进行调研。 2.审查阶段责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开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其他 权力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突发水污染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水质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其他 权力 汛前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其他 权力 汛期防汛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其他 权力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旋;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防汛抗洪非常紧急任务;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其他 权力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其他权力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做好物资供应、重建家园等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受理的;                   2、受理后,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的,在救灾修复工作中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3、在救灾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在救灾修复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其他权力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帮助阶段: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生产、生活。             调解阶段: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纠纷影响等材料; 2、调解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送达阶段责任:拟订、送达行政调解协议书; 4、执行阶段责任: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帮助阶段: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解阶段:1、对应当调解而未组织调解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调解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其他权力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3、初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5 其他权力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其他权力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7 其他权力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纠纷影响等材料; 2、调解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送达阶段责任:拟订、送达行政调解协议书; 4、执行阶段责任: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帮助阶段: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调解阶段:1、对应当调解而未组织调解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调解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其他权力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组织阶段责任:制定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和方案。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方案做好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90 其他权力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1、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4、、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其他权力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1.组织阶段责任:了解地震应急预案中本地区承担的职责。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92 其他权力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1.组织阶段责任:发现灾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其他权力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等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其他权力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落实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3、初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8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护矿产资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其他权力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其他权力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调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其他权力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做好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其他权力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6 其他权力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7 其他权力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乡镇敬老院工作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乡镇敬老院工作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8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9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0 其他权力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与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2、整改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不予受理与审查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整改决定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其他权力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优抚条件而不予落实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优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2 其他权力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校大学生经批准服现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享受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重点优抚对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居住在城市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为危房的,或者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居住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其住房被拆迁时,应当优先安置。 第三十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等相关条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优待办理条件而不予落实的; 2.对不符合优待办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优待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3 其他权力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人并告知审核所需其他相关材料。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4 其他权力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低保评议会评审。 3、审批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后公示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低保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5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第十三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16 其他权力 就业援助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社保局。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7 其他权力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劳动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调解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调解意见的; 3、在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其他权力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受害人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调解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调解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调解意见的; 3、在调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其他权力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需救济人员提供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全国流浪乞讨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身份证等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应需救济提供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而未进行审查核对的; 3、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未及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的; 4、受助人员的有关证件未及时复印登记存档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20 其他权力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根据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捐赠款物的代收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办法规定组织代收工作的; 2.代收的捐赠款物未及时或未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1 其他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受理阶段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意见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其他权力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成立或者换届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3 其他权力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区域调整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给予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4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后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5 其他权力 督促或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督查或者追责业主委员会换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其他权力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7 其他权力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查验。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28 其他权力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29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乡镇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2、审查阶段责任:编制乡镇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方法计划。3、决定责任阶段: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纳入发放计划。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其他权力 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1 其他权力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2 其他权力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3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等相关条款。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其他权力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5 其他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核查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工作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查结果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6 其他权力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7 其他权力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局领导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8 其他权力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之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初审阶段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受托作征收抚养费书面决定、代收抚养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补偿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补偿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9 其他权力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1、《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0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相关规定,协助兵役机构最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其他权力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其他权力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3 其他权力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其他权力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组织专家评估交通安全状况。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考核评估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乡道用土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报送的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有关材料状况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汇总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上报阶段责任:向上级单位上报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有关材料状况报告。 4、事后监管责任:防止对原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送条件的报告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报送条件的报告予以受理的; 3、对统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瞒报、伪造、篡改新建、改建乡道用土地审核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新建、改建乡道用土地审核数据的; 5、泄露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审核过程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6 其他权力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1、提请准备阶段责任: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采取有关措施。 2、确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执行决定,送达会议记录书。根据适用情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补救或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建筑控制的; 2、因不当实施建筑控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建筑控制的; 4、未依法恢复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在建筑控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7 其他权力 配合开展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1、调查评估阶段责任: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评估的事实、证据,若行政相对人未主动配合监管,地方政府应当配合履行责成有关部门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对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地方政府对作出决定情况及时发布、反馈信息,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在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情况的收集,发布、反馈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绝履行责成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其他权力资格的; 2、未查实证据即责成有关部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责成有关部门改建或恢复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其他权力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 其他权力 河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1.评估阶段责任:对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乡镇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对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不良事件情况。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其他权力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评估阶段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情况措施。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其他权力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第三款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1.评估阶段责任:对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发布对其所管辖的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安全管理不良事件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及应急处理不良事件措施。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其他权力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报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材料状况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汇总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上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防止对原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送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报告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报送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报告予以受理的; 3、对统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瞒报、伪造、篡改廉租住房保障资料或者编造廉租住房保障数据的; 5、泄露资料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审核过程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3 其他权力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报送的年度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有关材料状况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汇总阶段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上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防止对原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送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报告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报送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报告予以受理的; 3、对统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瞒报、伪造、篡改廉租住房保障资料或者编造廉租住房保障数据的; 5、泄露资料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审核过程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4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第二十条 第一款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核;组织评审、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法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诉。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初审条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5、开展初审工作、处理举报投诉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5 其他权力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核;组织评议、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法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诉。对申请人个人信息,除法定应当公示的外,予以保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初审条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开展初审工作、处理举报投诉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6 其他权力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受助人员及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有关信息,是否享受低保、五保,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有关信息,了解其流浪、乞讨原因。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安置;对监护人有抚养、赡养能力而未尽法定义务的,责令履行义务;对不符合安置条件且监护人没有抚养、赡养能力的,依法采取措施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受助人员相关信息并定期回访,了解其生产、生活状况及其他需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规定实施对应救助的; 3、侵犯受助人员合法权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其他权力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和已享受的救助、救济情况等有关信息,了解其残疾情况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有关信息。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申请人请求,结合审查情况及意见,依法给予相应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相关信息并定期回访,了解其受助后的生产、生活状况及其他需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救助或者骗取残疾人有待扶助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按规定给予对应救助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其他权力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转报责任:及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转报申请;信息公开。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程序或受理条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9 其他权力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采取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 3、调解责任: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工作纪律、应当遵循的程序、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注意事项等。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 4、履行责任: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调解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裁决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 4、调解时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0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不少于两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允许当事人或单位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调查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处理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或单位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文书,载明告知情况、当事人或单位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的; 2、处理显失公正的; 3、调查处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致使农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超越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6、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其他权力 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1、受理登记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辖区内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对社区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制定计划责任: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3、签订协议责任: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期限、地点、范围,落实戒毒措施。 4、宣传帮教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向社区戒毒人员宣传戒毒知识,开展教育、劝诫,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5、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社区戒毒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评估结果和社区戒毒人员有关情况。对拒绝接受监管或者不履行社区戒毒协议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后,应当及时转送有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理由,不接受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的; 2、未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的; 3、泄露社区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4、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的; 5、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社区戒毒人员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社区戒毒人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预防宣传环节责任: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在全域范围内,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镇、学校、村民等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2、调查环节责任:配合县疾控部门对重点人群采取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3、控制环节责任:如发现个体病情,及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组织隔离治疗。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诉。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的; 2、未按法定程序协助实施对重点人群采取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 4、擅自发布疫情公告,或对疫情隐瞒不报的; 5、应当移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隔离或防控的疫情不予隔离或防控,致使其他群众健康遭受损害的; 7、在处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其他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此类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或未按法律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致使文物遭受损失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其他权力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预防宣传环节责任:在全域范围内,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镇、学校、村民等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和预防精神障碍的宣传教育活动。 2、保密环节责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3、康复环节责任: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预防宣传教育活动的; 2、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3、未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 4、未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职责的;未对精神病患者康复提供必要的帮助的; 4、在预防、康复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1、受理环节责任:批准所外就医的,根据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收容教育所、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2、监督考察环节责任:督促所在村镇或社区对所外就医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所外就医人员遵纪守法。 3、帮教环节责任:向所外就医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或学习中的实际困难,帮教、感化相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授权或接受委托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未按法定对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帮教;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考察、帮教职责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监督、考察、帮教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其他权力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遭受损失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其他权力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实施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的;或未法律规定对拒不探视、不配合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理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 4、未对有关事实调查清楚的; 5、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行为人罚款的; 6、违反法定权限,在处理决定中实施行政处罚的; 7、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其他权力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审查备案责任:审查宗教组织是否取得了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关于批准了大型活动举办审批,并对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审查。 2、安全应急责任:制定大型活动场所人员安全保卫预案、人员安全疏散应急管理预案。 3、安全监管责任:活动期间,组织专人对活动场所安全设置进行督促、检查。对所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巡视。 4、维护现场秩序责任:组织人员维护活动现场安全秩序,随时掌握安全动向,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现场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职责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其他权力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明确的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及需申报的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准予转报的; 4、未严格审查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条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转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其他权力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协助保护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1、接受委托、备案责任:接受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置部门委托保管,对辖区内(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进行登记造册、备案。 2、检查责任: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 3、维护责任:协助测绘行政部门做好以下工作:(1)加盖标志盖、砌筑标石保护井、加盖指示盘;(2)补建或加固指示桩(牌);(3)砌筑标志礅台基;(4)补埋柱石、上盘石或重新镶嵌标志;(5)镶补损坏的标识,进行外部整饰;(6)觇标防腐、除锈、刷漆;(7)补(换)或加固觇标部件;(8)安装标志保护宣传牌;(9)近水或陡崖附近测量标志的驳岸、护基加固等保护工作。 4、经费保障责任:为测量标志维护工作落实必要的经费预算和计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保护条件的测量标志不予登记的; 2、对符合保护条件的测量标志不予定期检查的; 3、对符合保护条件的测量标志不予协助维护的; 4、未采取及时、有效保护措施,致使重要测量标志毁坏或灭失的; 5、擅自调整、变更测量标志地点的; 6、在保护、维护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保护测量标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其他权力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经营者及活动内容进行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处理责任:发现文化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依法处理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文化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 2、在实施监管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其他权力 河道采砂管理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73 其他权力 水事纠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同申请人或单位提出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环节责任:通知水事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意见,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环节责任:水事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给予水事纠纷裁决而不予裁决的。 2.对应当不给予水事纠纷裁决而裁决的。 3.在水事纠纷裁决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水事纠纷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4 其他权力 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秩序。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处理意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组织指导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76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组织制定辖区内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工作方案。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77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组织制定辖区内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方案。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78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信息员与志愿者队伍建设、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