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程 序
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召开村、居两委会商议拟上报镇政府低保对象名单,镇政府安排人员再次入户调查,确定拟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和城市低保听证会低保对象人员名单,过2个三分之二法定人数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135号),经研究决定,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5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10元/月/人。城乡居民低保调标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府宣传和提标后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检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县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决定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以精准扶贫、兜底脱贫为指针,以现有城乡低保政策为依据,本着“保障对象准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低保政策的对象予以保障,对不符合低保政策的对象予以调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工作目的
通过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管理水平,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年检对象
2016年3月末在册的所有低保对象和备案的新申请对象。
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3月31日)
各乡镇要召开年检工作业务培训会,对年检工作进行布置和业务培训,同时把年检通知、低保政策文件张贴到各社区(村),认真宣传低保年检工作的重要性,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低保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阶段:公示阶段(4月1日--7日)
各乡镇要将在册低保对象名单和新申请低保名单按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在公开栏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并公布投诉受理电话。
第三阶段:入户调查阶段(4月8日--5月8日)
入户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以下对象:
公示阶段群众有异议的对象;
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子女已成年就业的;
外出打工、离开居住地三个月的;
近期非因拆迁(危房改造)因素有高档装修住房、建房、购买商品住房或购买车辆等高档商品的;
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的近亲属。
新申请低保的家庭。
列入县贫困数据库的家庭。
第四阶段:民主评议阶段(5月9日——6月10日)
各乡镇要分别以社区、村为单位召集群众信得过的村(居)民意代表(不得少于15人)对在册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听证票决,并将评议结果公示。
第五阶段:审查审批及总结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各乡镇在认真完成前四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结果,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审查,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县低保办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完成审批程序。审核审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将相关工作总结上报县局。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城乡低保对象开展年度审核,是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量大面广,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各乡镇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各乡镇在入户调查期间,要按照《入户调查表》的内容逐项调查,详细记录,严格做到谁调查谁负责;审核把关,谁签字、谁负责。民主评议阶段,要认真选好民意代表,确保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三)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乡两级对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近亲属进行备案登记。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档,分别由县、乡两级存档备查。
(四)规范做好民主评议和低保长期公示。要严格按照低保听证模式开展民主评议,听证记录、票决结果等档案资料由民政所统一归档保存,各社区、村应开设低保公示专栏,将低保政策、办理程序、低保名册长期公示。
(五)认真做好低保档案归档和低保年检各类表格填报工作。要将低保年检的基础资料分村(居)收集整理归档。年检各类表格的填报要:1、填写栏目齐全;2、字迹工整清楚。
附:1、《入户调查表》;
2、《农村低保年检汇总表》
3、《城市低保年检汇总表》;
4、《农村低保年检保留名册》;
5、《农村低保年检调出名册》;
6、《城市低保年检保留名册》;
7、《城市低保年检调出名册》;
8、《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二)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最近6个月内新购置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
(五)非拆迁原因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3年内住房条件较大改善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乡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较大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
(六)为子女择校上学或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
(七)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低保家庭平均水平的;
(八)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十)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就业或培训均予拒绝的;或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一)拒绝配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十二)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三)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四)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
(十五)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
(十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非涉艾孤儿;
(十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