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关于印发《旌德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3 00:00
来源: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旌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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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旌德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旌德县财政局
旌德县审计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旌德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工作管理,保障购买服务单位合法有效使用,根据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镇两级党委、政府及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团组织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编制临时聘用人员(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允许聘用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买劳务,是指在核定员额内,通过劳务派遣,进行购买劳务的。
第四条 按照“核定员额,动态调整;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按需购买。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办、组织、人社、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县编外聘用人员及购买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工作。县财政局要将购买劳务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支出。县审计局要加强购买劳务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把购买劳务经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员额确定
第六条 申报员额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购买劳务人员的员额,对购买理由、人数、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
(二)审核。县编外聘用人员及购买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会同组织、财政、审计意见拟出审核意见。
(三)确定。经审核的员额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四)变更。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可进行员额变更,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一年一变更,特殊情况可随时变更。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七条 购买劳务工资待遇由政府确定的派遣公司支付,政府按采购协议按时兑付派遣公司合同金。
第八条 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应参照本县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政府购买劳务人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可依法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关系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劳务派遣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
(一)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绩和群众评议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派遣岗位制定考核办法。
(二)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三)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派遣、继续接受派遣的依据。
(四)派遣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应立即向派遣公司提出解除派遣关系,并追究派遣公司及派遣人员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档案管理。由派遣公司按人社部门相关要求做好档案代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及派遣公司发生劳务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