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宣城市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通知》(宣安办〔2018〕7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检查服务行为,现将《旌德县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旌德县安全生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开发区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机关”)是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评审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委托机关将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专项性检查、检测检验、评估鉴定、专家评审等技术性事务,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条 委托机关开展服务外包,应当遵守民法总则、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专家均可参加服务外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专业机构进入服务外包市场,不得对专业机构、专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服务外包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专项性检查;
(二)区域性或行业性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服务;
(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
(四)安全生产专项评价、评估、论证、咨询、课题研究;
(五)安全生产规划编制;
(六)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教育;
(七)其他可以服务外包的事项。
第七条 委托机关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外包事项。
县级、乡镇级服务外包的对象主要是区域内重点监管企业。服务对象每年应当动态调整,确保重点监管企业全覆盖。
第八条 委托机关开展服务外包时,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服务外包方案。服务外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外包事项和依据;
(二)对专业机构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三)经费及其来源;
(四)工作业务业绩及服务质量要求、评价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方式;
(六)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有关内容。
委托机关聘请专家开展服务外包时,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提供服务必需的资质,以及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体系,以及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检查、评审专家应为与委托机关同级的专家库专家,或者省专家库专家。确需聘请库外专业技术人员或外市专家库相关专家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 专业机构及专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全面、认真、细致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服务外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专业机构、专家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服务外包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专业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情况;
(四)专业机构及专家有无借机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或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服务外包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需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接受服务的企业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专业机构、专家提出的整改事项,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委托机关要及时掌握专业机构、专家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加以整改,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委托机关应当建立评价制度,服务外包合同结束后,结合实际效果和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外包内容、服务外包形式、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改进服务外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对服务外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