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筹资酬劳
索引号: 003260721/201602-00014 组配分类: 筹资酬劳
发布机构: 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02-25 发布日期: 2016-02-25
索引号: 003260721/201602-00014
组配分类: 筹资酬劳
发布机构: 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02-25
发布日期: 2016-02-25
旌德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5 00:00 来源: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旌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成员由乡镇政府从农业、财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旌德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旌办发(2010)43号)以“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

第六条  乡镇政府是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财政、 农业、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村级财务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村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备用金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具体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经济活动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备用金支出票据每月报账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报账。

第四条 备用金由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三资”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后报“三资”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根据负责人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村报账员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账。

第六条 村收到各项资金须在当日或次日缴存到“三资”服务中心村资金账户,对金额较小的连续性收款可一个星期汇总金额,缴存到“三资”服务中心村资金账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白条”抵库,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七条 “三资”服务中心、村报账员应每月对银行存款和村备用金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杜绝公款私存、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村收款收据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三资”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村收款收据,严格领用和核销手续,按照“核定数量、限量领购、票款同行、缴旧领新”的领用制度,每次限领一本。

第九条 严禁自购收据收款、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收据;非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县农委印制的《旌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向农户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必须使用《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第十条 “三资”服务中心在村报账员“缴旧领新”票据时,对已用票据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年底对票据结存情况进行核对,做到票款同行。

第四章 项目工程支出及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工程建设项目及产权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旌德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旌办发(2010)4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村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的,应完善合同等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办理决算,重大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必须采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式发票,不得以承包单位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入账。工程款一律由“三资”服务中心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直接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方不得提前预支工程款。在保证相关财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包括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应当经工程监理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必须提供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公开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变更协议、预决算、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核算资料。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村级发展集体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举债搞建设,对擅自违规举债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村应设立债务登记簿,对已有债务按借还款时间、渠道来源、用途、经手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村级债务情况。债务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对历年的债权债务(呆账、坏账),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相关程序,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材料报“三资”服务中心及时核算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村级资金监督,村级资金不得向外单位、个人或村干部出借。

第六章 工资报酬及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干部工资报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由财政部门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负担,绩效工资由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村自有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村干部绩效工资,由“三资”服务中心根据年终村目标考核得分情况制定绩效工资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村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奖金、补助、福利(包括实物),否则视为私分公款。

第二十条 对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的转移支付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村干部工资原则上必须于每年123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村干部工资报酬和实发金额应在每年末或次年初张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格实行“零招待”,禁止报销各类休闲娱乐费、公款旅游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可列入一定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标准为:村级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1万元;村级年经营收入1025万元,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2万元;村级年经营收入2550万元,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3万元:村级年经营收入50100万元,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4万元:村级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年公务活动经费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村公务活动经费一律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列支,不得巧立名目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村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按季结算制度,由“三资”服务中心编制各村非生产性支出项目汇总表及村级收支明细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批报销监督

(一)村财务审批人应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应当拒绝审批。

(二)报账员应凭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监委会签字盖章,并注明事由的有效凭据付款,手续不齐的应当拒绝支付。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

(一)村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民主理财办法。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财务管理上,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受多数村民之托审核有关账目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情况;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三资”服务中心监督

(一)“三资”服务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核监督,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入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资”服务中心在财务审核的同时,发现偏离预算的,要及时向村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

(二)“三资”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对重要经济事项应实行专项检查。对涉及财务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有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和村级违法违纪事项的责任。

(三)“三资”服务中心在核算村账务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入账。

第二十七财务公开监督

(一)村级经济活动应当向村民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公示;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各项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美好乡村建设、民生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财政补助项目实施要全程公开。财务收支一般要公布到明细科目或取得收入的对象。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应以村为单位在村民集中聚居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开栏公布为主,也可以通过会议或印发清单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充。

(四)每年的115日、415日、715日、1015日为全县村级财务统一公开日。

对村民集中要求公布的专项资金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公布,不受公布时间限制。

(五)财务公布的文稿应盖有村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主办会计印章。公布的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六)财务公开栏旁应当设置意见箱,钥匙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每月开启一次。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反馈给村或上级有关部门,由村或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督

(一)村级财务要按规定主动接受上级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村“两委”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在审计结束后5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县监察局和县农委。

第八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村级管理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三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形式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撤换人员、责令退赔、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相应的处理,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审批或付款,造成集体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出借公款、违规举债、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三)采取虚报、冒领、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套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五)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掩盖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或违规加盖村务监督委员印章的;

(七)“三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职责,对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失职、渎职,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集体经济受损失的;

(八)县级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的;

(九)擅自印制或私自在市场购买和使用收据的,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据的。

(十)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的;

(十一) 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前有关村级财务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简答题: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公示;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各项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美好乡村建设、民生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财政补助项目实施要全程公开。财务收支一般要公布到明细科目或取得收入的对象。

选择题

1.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A

A.  主体B.对象C.责任主体D.责任人

2.  备用金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具体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经济活动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C)元。

A.5000B.2000C.10000D.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