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68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无校籍管理实施意见》(旌办发〔2016〕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通过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健全乡村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乡村师德主题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将师德表现作为乡村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对师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优化乡村学校编制管理
(三)编制配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县编办对在校生人数200名及以下的小规模学校,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同时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编制配备予以倾斜。县教体局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分配、动态管理乡村学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逐步消化乡村教师超编问题。对超编的乡村学校,应根据优化教师年龄、学科结构的需要,按照“退二补一、多退少补”原则予以补充,着力解决乡村学校多年未补充教师的问题,逐步化解乡村教师超编矛盾。
三、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五)建立中小学教师招聘补充机制。每年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全部补充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城镇高中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初中任教两年以上。每年根据乡村学校编制实际需求,申报专科和本科层次的定向招生计划,毕业后回乡村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六)建立紧缺学科教师补充机制。加大体育、音乐、美术、科学及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紧缺课程教师的补充力度,每年新任教师招聘确保一定比例用于紧缺学科,鼓励紧缺学科教师多点任教(走教),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
(七)建立购买服务用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补充乡村寄宿制学校住校生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达到每50名寄宿学生能够配备1名生活指导教师的标准,使仅有的乡村教师能够从学校住校生后勤管理中解脱出来,走向教学一线。
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八)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工资待遇,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按政策规定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发放住房补贴。
(九)定期开展乡村教师体检工作。学校定期组织乡村教师体检。县教体局负责乡村省、市特级教师(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定期体检工作。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县乡两级政府定期开展走访慰问生活困难乡村教师活动。
(十)着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认真编制“十三五”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纳入“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点,分年实施,通过3-5年努力,逐步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
五、优化乡村教师职称结构
(十一)职称评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城镇教师评聘一级以上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
(十二)岗位设置倾斜。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上限执行,实现教学点中级岗位全覆盖。对因办学规模偏小、按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未能设置高级或一级教师岗位的乡村学校,可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统筹设置高级或一级教师岗位。
(十三)岗位聘用倾斜。乡村教师在所聘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符合学校岗位具体上岗条件,及时优先聘用。在乡村学校同一等级教师岗位聘用满10年或在乡村学校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竞聘同一职务层级内部上一等级教师岗位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乡村教师交流到新的乡村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直接上岗聘用。
六、促进乡村教师均衡配置
(十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深化“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改革,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凡在同一所城镇中小学校任教满6年的教师,任满两届的校长,应向乡村和薄弱学校流动,着力优化乡村学校教师结构。县城学校教师提拔任校级干部的原则上应有3年及以上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的经历。对交流轮岗到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且继续留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等级的岗位。
(十五)选派优秀教育干部到乡村学校任职。每年跨区域选派优质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校长、副校长,建立奖励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校级后备干部到优质学校顶岗锻炼。各区域教育集团、教育片区、结对学校要根据双方实际和需求,利用结对合作平台主动开展干部教师互派和交流。
七、支持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十六)扎实开展乡村教师全员培训。制定《旌德县乡村教师全员培训实施方案》,确保到2020年底前,全体乡村教师和校长每人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规范性培训。加强乡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探索推进乡村教师转岗培训工作。
(十七)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扎实推进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到2017年底前完成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等级初级达到100%,中级达到60%,高级达到20%。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帮助乡村教师提升课堂教学能力。
(十八)健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加强县教师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发挥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及教师(校长)培训基地学校作用,开展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进城顶岗置换、网络研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提升乡村学校校本培训工作实效。
八、大力增强乡村教师职业荣誉
(十九)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5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二十)评优评先向乡村教师倾斜。在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评选表扬中,将乡村教师名额单列,予以倾斜。加大对优秀乡村教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
(二十一)营造关爱乡村教师良好氛围。县乡两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长期和终身从事乡村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定期开展慰问活动。对终身在偏远、艰苦乡镇从教的教师,在其退休时召开座谈会,宣传其扎根奉献精神,给予工作肯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九、建立支持计划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建立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县发改、财政、编制、人社、住建等部门主动履职,乡(镇)政府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十三)落实资金保障。县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需要的领域。乡(镇)人民政府在住房、交通、生活等方面对乡村教师给予支持。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重大意义,增进广大乡村教师和社会各界对实施细则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十五)强化督导检查。县教育督导机构要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作为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教育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六)本细则解释权为县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