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索引号: | 003260721/201907-00046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财税〔2019〕13号 |
生成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07-04 |
索引号: | 003260721/201907-00046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财税〔2019〕13号 |
生成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