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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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932/201902-0000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庙首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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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庙首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2-21
关于印发《庙首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1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庙首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庙首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8年12月17日庙首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本镇范围内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镇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村(社区)资金投资的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一、项目招投标

1.明确招投标范围。根据县公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旌公管委〔2018〕1号)文件要求,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一律进中心交易。

2.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联系,确保招标时使用的图纸项目齐全、经济合理,尽可能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逐步推行限额设计。因设计单位设计失误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浪费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在合同(协议)中约定此款。

3.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镇经发办和镇纪委组织对建设工程造价单位的编制能力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质量,严格按工程设计进行编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对于可量化的项目尽量细化,尽量减少暂定价、暂定量,保证招标控制价与最后的决算价基本相衔接;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经审核误差在±3%(不含)以上的,应扣减编标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与招投标代理单位在合同(协议)中约定此款。

4.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招标,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

5.由镇经发办组织业主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镇纪委对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管,包括履约及工程变更等。

二、合同签订

项目完成招标,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需主要注意:

1.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预算金额(单价、总价)、工程建设期限、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工程款结算方式、安全责任事故、决算审计、违约责任等条款。

2.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约定以下主要事项。一是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二是明确约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因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施工方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镇纪委派员到场查看核实情况,共同确认签字同意后才可生效。三是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明确工程款拨付具体要求,使拨付的工程款和工程进度相适应并要求施工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于中标单位签订,不得与独立个人签订。

4.工程实施及工程款项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镇经发办和镇纪委到现场查看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建设进度出具进度表与发票、合同一起作为支付凭证材料,送至镇财务分局审核后予以支付。

三、施工过程管理

1.进入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项目部公示牌(包括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2.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增加投资等。隐蔽工程施工及完工后,要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照片保存)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基础超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还要及时办理签证,为以后审计决算提供依据。隐蔽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环节。

3.隐蔽工程验收组成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项目主管部门(镇政府有关部门)、镇纪委、施工单位。

4.施工过程注意事项:一是严格控制超建设内容施工。二是严禁不按施工图施工。

5、工程变更应坚持先批后建原则,相关材料手续必须齐全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6、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的考核工作,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如经审计核实有误的,或因监理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浪费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在合同(协议)中约定此款。

四、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初步验收。自行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场进行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保存好验收现场图片。

3.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将该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使用。对经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部位,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工程质量保修期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验收组成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项目主管部门、镇纪委、施工单位。

五、决算审计

1.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施工单位根据投标报价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签证、竣工验收记录等资料,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表,提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决算进行审核(审核依据: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表、签证等资料),未经审批项目的决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3.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审工作要求:一是送审材料需由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部门。二是一次性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三是所有资料必须是原件并装订成册。

4.在审计部门到项目现场开展审核阶段,镇经发办、镇纪委要到场参与。

六、资料收集管理

以上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整理资料归档留存。收集的材料有:

1.项目批复文件: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复;

2.会议记录:包括商议、审议、决议项目、招标会的会议记录等;

3.图片资料:包括招投标图片、中标公示图片、项目施工、验收环节的图片等;

4.文字资料:包括施工图纸、预算、合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证、竣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提交的决算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