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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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895/201702-00121 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发布机构: 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宅基地使用审核有关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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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发布机构: 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宅基地使用审核有关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2-16
宅基地使用审核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16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信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