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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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895/201909-0012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上级政策】旌德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检察工作服务“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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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旌阳镇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上级政策】旌德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检察工作服务“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09-25
【上级政策】旌德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检察工作服务“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5 00:00 来源:旌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河长制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和河长制统筹谋划、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加强联动监督协作,积极探索构建检察机关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加快打造“生态立县”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委领导、分工协作。坚持县委集中统一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行政执法机关在河长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加强监督协作层面探索检察机关司法介入机制,助推河长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 坚持依法监督、助力推进。准确把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坚持有限介入和最后救济的原则,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河长制生态保护职责。
  3. 坚持重点打击、以点带面。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河流管护及治理部署,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打击非法采砂、采矿、排污、设障、捕捞、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为我县依法治水管水发挥检察职能。
  4. 坚持源头修复、综合整治。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河流生态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促进生态修复相结合,积极推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生态救济方式的运用,构建良性的水生态系统治理格局,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构建沟通联系互动机制

  1.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成立河长制监督协作工作小组,县检察院在县河长办挂牌“生态检察联络室”,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结合各阶段工作要点和任务需求,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难题。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河涉水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行政监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河长办定期通报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和涉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以及阶段性河流治理与保护的整治重点、难点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检察机关对接“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河长制会议成员单位执法办案信息及时全面录入,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重大案件协商、联动执法、行政调查案件通报机制,强化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检察机关发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未移送的,依法提出检查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将执行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如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不移送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作出说明。对实践中执法标准不一致、行政处罚不力、治理效果不佳、同流域跨部门管理推诿、跨流域污染打击及治理难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商,提出解决对策。
  3. 健全检察监督程序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参与河流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与河长办联合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完善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执行监督”一体化涉河涉水犯罪案件办理模式和“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公益保护机制,开辟涉河涉水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流转“绿色”通道。

四、加大联动打击惩治力度

  1. 组织执法监督专题调研。聚焦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县检察院、县河长办联合开展执法监督调研活动,了解相关河湖生态环境现状,掌握治理工作重点、难点,摸排违法排放污水、采砂取土、处理污粪、生活垃圾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确定一批涉嫌破坏河流生态的违法案件,采取现场督办、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等形式,依法严肃从快办理。
  2. 开展检察监督专项行动。聚焦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河流生态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底线,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及线索移送,着力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生态环境专项建设修复资金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深入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将涉河湖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应将相关文书一并抄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结合涉水涉河生态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及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联合打击”活动,及时遏制违法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发生。

五、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修复

  1. 推进河流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建设。在办理破坏河流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积极推动森林、河流、土地、矿产等领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模式,依法督促当事人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以补植复绿、公益补偿、给付货币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最大程度降低受侵害损失。建立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对“公益修复生态”从宽处理制度,对于行政执法环节、检察环节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或采取受损生态补救措施的,在行政处罚、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建议上予以充分考量,破解受损生态修复难题。
  2. 加强赔偿追付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怠于追讨生态修复赔偿款和行政处罚罚款的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赔偿款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对审判机关涉河涉水生态赔偿款的执行监督,确保及时、依法执行赔偿款,避免国家损失。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及时督促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赔偿款、罚金的涉河湖刑事犯罪罪犯赔付钱款、缴纳罚金,并作为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情节,避免“以关押避赔偿”。
  3. 强化依法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河涉水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怠于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措施进行督促纠正。经督促相关违法行为仍得不到纠正或法定职责仍未履行,导致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再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相关执法单位存在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及漏洞,应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推动执法规范化。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 强化监督协作宣传。充分借助报刊、电视、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介,通过检察开放日、综治宣传月、微信公众号、短信、生态检察工作展板等宣传载体,结合检察官以案释法、法制宣讲等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资源法治教育基地。深入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法律、生态维权意识,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氛围,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的关注和期盼,提高执法部门对河长制工作的重视度和民众的关注度、参与度。
  2. 注重经验总结推广。重视监督协作经验做法的总结提升,总结联合开展涉河流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分析河长制工作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