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城管局局长王小辉解读:行政约谈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8-11-12 00:00
来源:旌德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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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城市建设和管理带来新的机遇,但同时又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作为城市管理者,也必将常用新的工作方法去面对和迎接新挑战。在目前的各种行政执法和管理中,行政约谈是很多执法部门运用较多的新的工作方式,也是规避风险和提高行政管理效力的新途径;行政约谈在行政执法和管理中的地位及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的发挥行政约谈在行政执法和管理的作用,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约谈是前提。下面结合城市管理与执法的实际,就行政约谈在我们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运用,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大家指正分享。
一、行政约谈的涵义
行政约谈是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政相对方之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通常认为行政约谈具有预防警示、提高管理效率、化解冲突、规避执法风险及体现人性化执法的作用。个人认为,在城管执法领域中,行政约谈更是我们贯彻落实“721”工作法的重要途径;运用好城管执法行政约谈手段,能直接体现城管执法的人性化和城市管理的服务意识,化解城市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规避执法风险,提升城管执法的形象。
二、城管执法行政约谈的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通过行政约谈在基层一线城市管理及执法中的实际运用,个人认为,城管执法行政约谈主要有四种形式:
第一是提醒谈话预防式约谈,即对行政相对人的预防和友情提醒。为了提高约谈效率,一般采取集体约谈的形式,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意识。比如针对某大道或者区域的商户,可以采用提醒谈话预防的集体约谈,对店外及占道经营现象进行预防和友情提醒,通过政策和法制宣传,取得相对人的理解与支持。
第二是询问示警式约谈,即对行政相对人有违法风险或者苗头时的一种警示,起到告知作用。为了达到询问警示效果,一般不适用集体约谈的方式,应该采用单独约谈的方式,提醒行政相对人应当这么做,应当注意什么。因为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行业及特征不一样,甚至地理位置不一样,那么他的违法风险点就不一样,所以应当采取单独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比如某大道的某在建楼盘,因为受具体施工场所的限制,在修建主体时,可能会出现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就只能针对该楼盘的承建方进行约谈,不宜把其它楼盘的承建方也通知来一起约谈。
第三是诫勉式约谈,即对违法事实清楚、危害性较小或者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对行政相对人指出违法事实,进行口头教育,责令其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采取措施消除及隐患。为了达到诫勉效果,根据不同的违法事实,应该采用单独式的约谈方式。比如某建设公司在对某大道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时,因为客观原因而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此时我们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对其建设公司进行单独约谈。即使同一城市的其它路段的也在进行市政建设,另外的建设公司也可能出现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但因为每条路段的实际情况不一样,也就不宜对这两家公司进行集体约谈,以更好的体现城管执法的公平公正。
第四是处分式约谈,即针对已经被处罚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约谈,帮助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督促其总结经验教训。在实际的城管执法中使用较为少。
三、城管执法行政约谈的注意事项
由于受历史条件和各方面体制的限制,以及城管执法领域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目前我们城管执法队伍的总体法律素养不是特别高。为此,进行行政约谈前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到达行政约谈的目的。个人认为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摸底客观全面,即对需要进行约谈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证据要收集完整,且执法调查方式得当,程序合法。
2、约谈目的要清楚,要合法。通常在约谈前进行集体讨论,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全面的,理清违法事实,约谈目的。
3、约谈前分工明确,场所得体。约谈前,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业务能力强及法律素养高的执法人员参加约谈工作,并做到分工明确。个人认为,城管执法是严肃的,端庄的;为此必须选择体现端正严谨的约谈场所。体现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彰显城管执法的威严。
4、约谈记录全面,内容主次分明。约谈记录必须要工整,内容全面,主次分明。个人认为,约谈记录虽然不是执法文书,但是可以作为我们行政处罚的重要辅证。为此,记录时必须主次分明。尤其是我们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所告知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整改要求、注意事项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承诺表态等内容必须全面记录,且主次分明。以便于需要处罚行政相对人时,该记录的内容具有相应的价值。
5、约谈记录制作完成时,必须要参与约谈的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且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及时整理存档。行政相对人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以便我们行政处罚的重要辅证时,证据合法有效;当然存档工作也不能忽视。
6、通知行政相对人约谈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证明及相关复印件。身份信息证明包括相对人的企业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企业的营业许可等复印件,且按照证据的法定要求进行收集。
个人认为,虽然行政约谈不是我们城市管理与执法的唯一方式,但行政约谈是伴随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工作方法;更是伴随“法治政府”和“服务新政府”建设要求之下的必然产物。如果在城市管理与执法中,运用好行政约谈这种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工作方法,将有助于我们把城市管理的更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安宁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