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旌德县驻上海招商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92次县委常委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旌德县委办公室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旌德县驻上海招商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旌德县驻上海招商组(以下简称招商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考核管理,增强驻外驻点招商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商组及成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招商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选调人员组建。招商组配备4人,其中组长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
第四条 选调人员脱岗招商,期限暂定两年,在县“五大发展见行动”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县“五大发展见行动”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日常对接联系和考核管理。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职责
(一)认真研究国家、省、市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思路、规划、部署,对接联系沪苏浙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及商会协会。
(二)研究驻点区域产业转移趋势和动向,建立客商资源信息库,积极挖掘跟踪项目投资线索,按时报送招商引资信息。
(三)认真开展招商引资调研,加强与重点目标企业、行业协学会、外商代表处联系,积极宣传推介我县投资环境和投资项目。
(四)积极对接洽谈招商引资项目,组织有意向的投资客商来旌考察,及时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任务
招商组每月报送有效项目信息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5条;全年组织客商来旌考察不少于8次;全年完成签约项目不少于3个。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考勤管理
(一)驻外招商人员在外驻点天数不得少于240天/年(包含陪同客商来旌考察时间),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
(二)驻外招商人员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实行考勤管理,考勤结果作为伙食补助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三)驻外招商人员跨区域出差,由招商组组长审批。
第八条 人员管理
(一)选调驻外招商人员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驻外招商时间为2年。驻点招商期满,经考核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优先提拔重用。
(二)招商人员要讲风格重团结,注重维护旌德形象,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八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得谋取私利,不得借机从事第二职业。两年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工作中履职不力、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合驻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由招商引资办公室报县委组织部退回原单位。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由县财政每年安排招商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主要用于出差补贴、房租(或住宿)、交通、办公、招商接待等支出,招商组工作经费纳入县招商合作中心单列科目管理。具体预算如下:
- 办公住宿房屋租赁费3.5万元/月,全年42万元;物业管理费1500元/月、停车位费1200元/月、水电费1000元/月,全年4.44万元;
- 房屋装修费5万元、购置办公设备7万元,一次性拨付使用;
- 差旅费(24万元)、公务接待费(20万元)、公务用车租赁费(16万元)、招商推介活动费(10万元)等限额70万元,纳入预算,提前预拨,实报实销;
- 我县特色产品或旅游宣传品费5万元/年,包干使用;
- 驻外运行补助。按照《旌德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政办〔2017〕11号)规定,伙食补助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实行异地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每人每天补助80元;工资地域差额补贴每人每天补助60元。以上补助按每月工作日22天发放(试行)。
- 办公经费按1000元/人/月,4.8万元/年;
- 招商组县级以上干部每月补助通讯费260元,科级干部每月补助160元,工作人员每月补助100元。
(二)招商组办公用品、耗材可以就近采购,事后登记造册,固定资产由县招商合作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
(三)招商组差旅费、公务接待费、招商会议费等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商组各项费用支付需严格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按财务制度要求报销经费支出,由招商组组长审批,从县招商合作中心单列科目支出。
第十条 工作日志
驻外招商人员每天认真记录拜访客商、洽谈项目等情况,招商组每周总结工作成效和下周计划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上报
招商组根据项目信息获取和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在谈项目信息,认真填写《旌德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申报表》,报送至县招商合作中心。
第十二条 工作例会
招商组每月根据驻点招商情况做好书面总结,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招商引资办公室,急事急报;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招商组组长汇报招商工作开展情况,集体研究分析项目信息,调度推进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招商活动
招商组每季度至少组织2批以上有投资意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来旌实地考察;根据招商实际,每年在驻点城市承办或协办1场以上招商推介活动。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根据《旌德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五大发展领办〔2019〕3号)对招商组完成有效信息、签约项目等招商工作实绩进行认定考核。
第十五条 招商组完成全年任务,由县“五大发展见行动”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可推荐1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在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直接评为优秀等次(名额单列)。
第十六条 对招商组在驻外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组织程序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五大发展见行动”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