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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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6468X/201904-00050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气象局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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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气象局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旌德县气象局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04-19 00:00 来源: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有效减轻、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和保障领导小组,旌德县气象局局长担任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总指挥,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全面安排部署全县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局长离开单位期间,由副局长根据气象局局长授权担任总指挥)。

(二) 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值班工作由气象台担任,局长担任总值班(以下简称总值班)。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旌德县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保障及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一) 旌德县气象局在市气象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全县全年各时段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重点,为党政领导、政府各级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有效的气象保障服务。

(二)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的天气预报及开展气象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总值班。

(三) 县气象局依据市气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本县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工作,为党政领导、政府各级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有效的气象保障服务。

(四)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本县区域内的天气预报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值班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服务程序

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在旌德县境内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一)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

1、信息收集与报告

县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2、预警行动

县人民政府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预警支持系统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突发公共事件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预警能力。

(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和移动式自动气象站(见附件),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各种信息、物资及相关资源。

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强度标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确定为三级预警:

(1) 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占全市GDP1%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气象灾害;

(2)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1-2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占全市GDP1%- GDP3%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气象灾害;

(3)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2-4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占全市GDP3%- GDP6%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气象灾害;

(4)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占全市GDP6%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气象灾害。

(二)、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1)县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气象预报预测、由气象部门发布。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

县级启动:当突发公共事件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

县级应急响应,由各级指挥机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3、信息共享和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的天气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突发公共事件区域气象信息、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通报。

4、应急通信方式

(1)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5、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突发公共事件区域内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做好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4)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演变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

(三)、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台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1)气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储备。

4、宣传、培训和演习

(1)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第四条  气象情报的发送

1、县气象站发布的各类气象数据、《公报》要及时送至党政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2、其它气象情报要根据领导和有关决策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制作和报送。

第五条  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和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后,当地的气象部门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多渠道收集灾情,必要时应尽快派人到灾区一线现场调查,核实灾情和准确评估灾情。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气象部门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电话向国家局和省、市局汇报,非实时灾情及调查报告,应在10天内上报上述部门。

(4)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结果可作为突发公共事件救助、赔偿的依据。

 

 

旌德县气象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