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公共服务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征管分局 |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
2 |
举报奖励办理 |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依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
稽查局 |
实名涉税举报人 |
3 |
纳税证明开具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
征管分局 |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代征代售人 |
4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征管分局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 |
5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税务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
征管分局 |
纳税人 |
6 |
多缴税款退还办理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征管分局 |
纳税人 |
7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
征管分局 |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
8 |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9号):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 |
纳税服务部门、征管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9 |
纳税信用评价自助查询服务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征管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10 |
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纳税服务部门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11 |
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 |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 |
政策法规、纳税服务部门、征管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12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
征管分局 |
公民 法人 他组织 |
13 |
涉税信息查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
征管分局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14 |
纳税培训辅导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
征管分局 |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