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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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92151091/201908-00012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文号: 旌市场办〔2019〕52号
生成日期: 2019-07-27 发布日期: 2019-08-02
索引号: 092151091/201908-00012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旌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文号: 旌市场办〔2019〕52号
生成日期: 2019-07-27
发布日期: 2019-08-02
旌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19-08-02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宣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特种设备事故类型

特种设备主要分为两大类: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分为四种:分别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定义详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1条—64条。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在旌德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室、特设股、法规股

县特种设备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报请市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

(3)决定启动本预案。

(4)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

(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局的指示,迅速呈报指挥部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本局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做好事故上报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总结、评估工作。

(3)法规股: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对外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

2.2  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县特种设备救援指挥部协调应急、公安、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 事故处理程序

3.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局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根据掌握的情况,随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见附件1:安全事故报告单)

3.2  事故处置

 发生事故时,1.县特种设备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2.县局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3.县局组成专家组赶赴现场,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县局决定立即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当发生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时,县局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与110、119进行救援联动。同时向县安委办提出书面建议或研究后向市局求援。

 4  信息发布

县特种设备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已完成,事故危害已消除,经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决定。

5.2 救援总结

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建议,报告有关部门。

6  附  则

6.1  特种设备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且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所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体定义如下: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6.2  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6.2.1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6.2.2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