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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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6823488/201801-0000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旌德县环保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索引号: 756823488/201801-0000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旌德县环保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旌德县环保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05 00:00 来源: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               设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保局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

(二)报送:县环保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核。

(三)发布:县人民政府发布。

(四)备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保局监测站(0563-8602735)

 

 

 

 

 

 

 

 

 

 

 

 

2、支持公益诉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法制股)

三、服务对象

环保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三)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提供

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社会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涉及鉴定、监测、评估等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涉及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中介机构提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保局办公室(法制股)(0563-8602711)

 

3、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保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名单确定:对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初步筛选的国、省控重点企业名单进行初步核实;对重点企业名单进行初步筛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最终名单。

(二)公开:通过旌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重点企业名单。

六、服务时限

重点企业名单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保局污染减排总量控制办公室 (0563-8605030)

网址:http://www.ahjd.gov.cn/

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

(三) 宣城市环境监管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公布对象为:列入国、省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化工、印染、电力、涉重、造纸、水泥等行业企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特殊行业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较大或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五、服务流程

(一)初评阶段(1月至2月)

县环境监察大队每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初评,市直管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复核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市环保局将组织工作人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县环保局,由属地环保部门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企业。

(三)公示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初评结果在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被评定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环保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公布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县环保局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对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县环保局在收到对初评意见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同时将复核结果进行发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第一季度开始,第二季度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0563-8024443)

5.发布旌德县环境状况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编制:旌德县环境监测站收集全县环境质量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写上年度旌德县环境状况公报;

(二)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旌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内容。

五、办理时限

每年“6.5”环境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上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并在旌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0563-8602735)

网址:http://www.ahjd.gov.cn/

 

6、“12369”环保举报热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二)《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受理。接收群众信访事项(包括上级转交信访事项)。

(二)转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反映问题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写信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反映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极其它有关规定的,不予以支持。

(三)答复。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举报人。

(四)复查。信访人对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

(五)复核。信访人对环保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部门及相关机关不再受理和转交。   (六)归档。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进行归档。

五、办理期限

原则上30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0563-8024443)

7、组织开展旌德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

活动服务指南(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三)《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保局办公室(法制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内容

旌德县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

五、服务流程

(一)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

(二)实施: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三)总结: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件上报至市环保局。

六、办理时限

4-6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保局办公室(法制股)(0563-8602711)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

公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皖环函〔2016〕108号)第四部分:省辖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五、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六、发布途径

旌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zwgk.ahjd.gov.cn/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0563-8602735)

9、空气质量日报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内容

每日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五、服务时限

实时发布。

六、发布途径

旌德环保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0563-8602735)

 

10、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旌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和内容

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并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

五、服务流程

(一)接报:接到省、市环保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成立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安排人员、设备赶赴现场。

(二)现场监测:服从现场监测指挥组安排,根据突发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定监测点位、频次、项目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三)结果上报:及时、准确的向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由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四)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及实际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旌德县环境监察大队。(0563-8024443)

11、委托性监测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内容

委托性检测。

五、服务流程

(一)任务接收: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县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二)工作开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县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和中心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编制报告:汇总监测数据,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六、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依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0563-8602735)

12、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污染源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内容

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五、服务条件

需要查询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六、服务流程

自主上网查询。

七、服务时限

随时查询。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测站(0563-8602735)

 

 

 

 

 

 

 

 

 

 

 

 

 

 

 

 

13、旌德县环境违法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内容

环境违法信息公布

五、服务流程

(一)编制:根据行政处罚情况编制。

(二)公开:旌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信息公开。

六、办理期限

自下达处罚法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旌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信息公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旌德县环境监察大队(0563-802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