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08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从近一年的实施情况看,审计机关被公民要求公开审计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从长远来看,《条例》的实施不可避免地对审计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将带来一次审计理念和行为方式的革命。审计机关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条例》精神,以适应法治社会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 一、审计实践就是促进政府行为公开透明的过程 新中国的审计事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产物。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就是不应当存在不受制衡的权力,公众的权力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审计机关的诞生正是为了适应监督公共权力的需要。而审计事业在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中,也把促进政治文明作为自己的使命。国家会计学院 秦荣生教授曾精辟地指出:民主是现代审计的实质,审计是现代民主的表现;民主是现代审计的目的,审计是现代民主的手段(引自纪念中国审计 20年专刊 ----《中国审计》 2003年第 17期)。 1999年 6月,李金华审计长向九届全国人大做《关于 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审计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审计机关第一次向人大机关和社会公众公开审计报告。自此之后,伴随李金华每年一度的审计报告,总会引发一场全社会沸腾的“审计风暴”。针对“审计风暴”一说,李金华审计长认为, 审计不是风暴,是透明。 2003 年,他在接受央视记者专访时指出:“审计的价值在于把审计结果公布出去,让社会舆论来共同发挥监督之职。审计的本质是什么,我认为审计的本质就是促进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 1994 年《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审计法》基本继承了原第三十六条规定。同时, 审计署《 2006至 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第十一条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 2010年,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通过以上法律和部门文件,审计政务公开化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努力方向。 因此,审计事业二十年的发展进程,正是不断促进政府行为公开透明的民主化过程,也是自身适应民主化进程要求,审计活动不断公开透明的过程。我们也可以自豪地说:审计事业对于中国政治民主化和公开化的贡献必将载入史册。 二、《条例》对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提出的新要求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必须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适应民主政治化的要求, (一)树立公开化的理念。 政府部门的权力既然是受公众委托的,那就必须对公众负责。审计机关应该认识到,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其目标与政务公开的目标是一致的。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有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工作领域看作自己的 ‘ 领地 ’ ,把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视为自己的 ‘ 私有财产 ’ 和权力基础。依靠职权,千方百计地垄断信息,甚至用信息垄断寻租。”《条例》的制订,将把信息公开从政府机关单方面的恩赐变成了申请人的权利,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有了法制保障。 “ 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 ” 。 信息公开在加强管理中确实是最基本和最好的表现形式,现代经济学有一个著名的理论就是信息公开和政府管制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信息公开执行得好,政府管制就不需要投入太大的人力和物力。政务信息的公开,社会公众运用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的运行,社会监督力度将大大加强,必然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减少审计工作的阻力。审计机关可以较好地从违法违纪问题屡查屡犯的怪圈中解放出来,从受制于方方面面干预的困境中解放出来,向绩效审计、专项调查等领域延伸。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政务信息的公开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公开,审计的成果将置于社会的检验之下,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对审计结果的质量要求将更高。同时,过去审计机关内部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的行为可能会面临重新定位,特别对地方审计机关来说,审计公开和审计公告的进程必须大大加快。因此,审计机关在思想上和在行动上的因应之策应充分得到研究。 (二)明确公开化的进程。根据《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之一。对比《条例》要求,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条例》的落实还没有进入议事日程,审计公告的范围主要还局限在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公告还没有做到“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审计机关手中掌握的大量审计信息和财政财务信息,对这些信息可能被申请公开的准备工作仍不够充分。据 《人民日报》 2008 年11 月17 日报道,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 (市 )政府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以及政府各部门年度财务审计结果。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加快,审计机关面对越来越多的公开申请,应对失策将面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损害审计形象。 因此,审计机关应该根据《条例》要求,尽快明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逐步做到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完善公开化的制度。审计机关既要全面开展对现有保密制度的清理,如对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审办发 [1996]151号)进行修订,扫清信息公开的制度障碍。同时,要完善制度保障:一是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审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审计信息范围。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五是完善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审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拓宽公开化的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审计机关应当做好日常工作,一是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二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审计信息;三是审计机关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审计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四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审计信息;五是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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