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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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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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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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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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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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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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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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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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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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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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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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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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口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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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依法打击“两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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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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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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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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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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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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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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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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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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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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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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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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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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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口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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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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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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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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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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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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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口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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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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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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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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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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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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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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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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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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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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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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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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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终止妊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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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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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应制作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口计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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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依法打击“两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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