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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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503-00001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旅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10 发布日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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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旅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10
发布日期: 2025-03-10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10 11:17 来源:旌德县文旅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旌德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广播电视局、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文旅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文旅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领域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发展文艺事业和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县旅游经济动态,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乡村旅游工作。
(八)负责全县全域旅游发展工作;制定全县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有关评价标准等并督办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打造全县旅游产品,提升全县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能力,推进文旅融合发展。
(九)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承担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鉴定和利用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文旅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县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书档案、人事管理、信息、党建、机要保密、接待、后勤、安全、政务公开、平安建设、财务等工作。

2.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负责全局重大活动、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4.负责全县文化旅游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普法工作及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公共文化股(广播电视股)

1.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政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全县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3.组织、指导重点文化艺术创作生产,对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扶持;协调专业艺术创作生产、全县文艺展演展览、广播电视全县重大宣传活动等重大文艺活动;依法管理群众文化活动。
4.负责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利用和发展,指导社会文化社团开展工作,负责全县专业美术创作和美术展览活动的管理工作;调控全县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结构及布局。
5.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工作;指导、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
6.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组织、指导革命文物、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
7.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8.指导、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文艺院团、文物、博物馆、广播电视系统做好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广电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三)旅游股
1.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
2.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按管理权限负责或参与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省星级农家乐、乡村旅游示范点等评定与复核工作。承担乡村旅游产业振兴相关工作。
3.负责全县旅行社设立的审核、报批和分社、网点设立的相关工作,贯彻实施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娱乐设施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参与制定旅游价格管理政策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
4.承担全县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和等级考评、发证工作。
5.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四)产业发展股(行政审批股)
1.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负责指导文化旅游商品开发管理;负责各类文化和旅游产业基地的申报和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文化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和调度文化旅游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全县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并参与项目管理,引导文化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4.承担各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5.承担全县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6.承担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五)行政执法股
1.承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负责受理、协调、处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督办案件。负责信访工作。
2.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领域的重大复杂案件、跨区域违法案件的组织协调和查处;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等集中执法行动,牵头组织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全县各镇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宣传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承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 县文旅局行政编制 9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股级职数 5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
第八条 党组织、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九条 县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负  责  人:贺懿华

办公电话:0563-8604880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旌德县旌阳镇西门中路7号

邮政编码:242600